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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盟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EC) No 1907/2006(简称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8年6月1日起进入实施。2009年6月1日,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废止,由REACH法规取代。并由其附件XVII《对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取代指令76/769/EEC的附件I。自REACH法规生效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2009年6月22日,修订其附件XVII的欧委会法规(EC) No 552/2009获得批准,并且发布在2009年6月26日的欧盟官方公报上。法规(EC) No 552/2009于发布后生效,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E$ B' B" r0 b& h
REACH法规第67条规定:除非该(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满足附件XVII中列明的限制条件,否则不得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此次就REACH法规附件XVII的主要修订如下:4 a' A O- ?; m5 c( E
1.由于2006年REACH法规获得批准时,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即:PFOS指令)和关于限制砷化合物的指令2006/139/EC中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未纳入附件XVII中,因此,有必要修订附件XVII,将其相应内容纳入。对于限制生效前已在欧共体内使用的含全氟辛烷磺酸的物品,不受附件XVII对该物质的限制。
" N' H2 @! B) b8 R' j) n/ w5 r 2.同时,需修订附件XVII,将2007年通过的关于测量装置的限汞指令2007/51/EC和2008年通过的关于限制二乙二醇单甲醚,二乙二醇丁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环己烷和硝酸铵的销售和使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决议1348/2008/EC中的相关限制条件纳入。但对含汞测量装置的限制不适用于该限制生效前已在欧共体市场使用的装置。- v0 R! Y$ G& v; G2 r- t% m
3.附件XVII中多氯三联苯(PCTs)项下不包括对含PCTs器材的限制条款,对含PCTs器材的管控仍由多氯联苯和多氯三联苯(PCB/PCT)处置指令96/59/EC管辖。, `0 F" _6 U; a8 E1 Z7 A3 C
4.附件XVII中有关2-萘胺,对二氨基联苯,4-硝基联苯,4-氨基联苯的规定需与关于保护车间工人健康和安全使其免遭化学制剂风险的指令98/24/EC一致。
3 h2 i" Q D4 r8 h 5.对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限制已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37/2000中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应内容。
% ?& o \/ S- X. S9 u9 u0 b' p6 y 6.电池中的汞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66/EC(电池指令)管辖,因此,删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应内容。. q ?. n4 x* Z& E
7.由于REACH法规第2条第2款规定废物不是法规第3条定义下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因此,删除原附件XVII中的相应内容。
' E' j4 w2 z, j2 _, U1 }, L 8.对于石棉,在满足特定条件确保人类健康的前提下,各欧共体成员应允许2005年1月1日前已安装或投入使用的含有石棉纤维的物品投放市场。并将对含温石棉膜片的豁免进行审议。
- A4 ~/ |1 O9 g) B, q 9.对已纳入附件XVII,但其限制条件不适用于对出口物质的贮藏、保存、处置、装入容器,或调运的,应予明确。" J* e: ~. R" y ?, A6 ]
10.对于限制生效前已投入使用的含五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的物品,不受附件XVII对该物质的限制。对用于电子电气设备的该类物质受辖于指令2002/95/EC(RoHS指令)。" R1 n* q! T5 k( } m% I/ A1 `
11.对壬基苯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限制,应不影响现行成员国对该物质用于农药的授权,也不影响含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用作助剂)的生物灭杀产品。
( ~- C7 ~% _ i- P1 \8 Z: T 殴盟修订纺织品名称指令2008/121/EC附件I和V
5 T& \' \0 @$ x( v+ i 为适应技术进步,欧盟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纺织品名称的指令2008/121/EC附件I和V的欧委会指令2009/121/EC已于2009年9月14日获得批准。此次修订将三聚氰胺增加到指令2008/121/EC附件I和V中公布的纤维列表中。
' v0 ?2 u/ s/ x Z' G 指令于2009年9月1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发布后第20天生效。8 S9 e3 `6 l- v9 B4 Z+ c
欧共体各成员应调整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与之一致,新规定应不迟于2010年9月15日生效。8 V) D; @, R9 |: \5 ~' k
殴盟修订纺织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指令' K$ C7 \9 J9 r3 S( V' k
为适应技术进步,欧盟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组份纺织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的指令96/73/EC附件II的欧委会指令2009/122/EC,已于2009年9月14日获得批准。2009年9月1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发布后第20天生效。" U, J, s5 ?7 e3 q
由于三聚氰胺新增至指令2008/121/EC附件I和V的纤维列表中,根据指令2008/121/EC的要求,纺织品标签上应标明纤维组份,为便于分析、查验产品标示与该产品的符合性,有必要就三聚氰胺规定统一的测试方法,并修订指令96/73/EC。% P( e# y1 h, T* C6 }9 d$ m
根据指令2009/122/EC的附件修订指令96/73/EC附件II,具体内容请见该指令附件。
$ U$ z) m7 S) V, Z" J6 R! z 美国连续召回中国产玩具7 h9 T" E' X& |" k2 \: O
美国最近已连续两次召回中国产玩具(玩具士兵和“霸王龙和朋友们”),召回原因均为玩具表面或玩具部件含铅量超标。2008年8月14日美国国会颁布《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其中对儿童产品的铅含量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3条(a)(2)的规定,“儿童产品”是指主要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提供使用的消费品。
+ @' W: z. P3 P, Y 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1条,对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的主要规定,简言之即:对含铅量超标的儿童产品,将依据《联邦危险物品法案》(FHSA)予以禁止。具体时间表如下:CPSIA颁布180天后,含铅量限值为600ppm;1年后,限值为300ppm;3年后,100ppm。对于儿童产品和玩具所涂含铅油漆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颁布1年后,其含铅量限值由0.06%变为0.009%,即:不得超过90ppm。
2 |$ N0 o+ D- q6 A* r" A+ d/ K 如果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要求限值时,CPSC在充分分析儿童产品中铅含量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影响后,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对该产品予以豁免。或由CPSC以法规的形式为该产品设立其它限值,该限值应为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值,且应小于300ppm。在CPSIA颁布3年后,以该值为准。CPSC至少每5年根据当期科学技术水平对限值进行重审,如果技术上可行,则继续降低相关限值,修改后的限值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 k; i3 l/ x5 V: Y. {0 o. C8 C 法案同时制定了对特殊材料、产品、零部件的豁免规定,并明确指出:产品外部的油漆、布料和电镀层等都被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它们并不能有效阻止产品中的铅与人体接触。因此,采用此类措施的产品不能得到豁免。
% Y0 S5 y! d( c (中国WTO/TBT-SPS中心供稿) 《中国国门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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