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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 k* h5 _' I, W# k- e: F. N/ N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e" ]+ V- [: }- y2 D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 {; j5 E4 }- m$ ~/ B5 f' E0 k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2 j+ S( G+ Y1 B; `9 j. D( b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5 s5 L" M/ W3 }. R3 o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4 R" ^' l4 x7 k1 @) e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 |% N! o% F* n) k3 f( X1 U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 .2)。
2 g+ V% i+ e* Z; D# V U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 .2)。
/ H; Q" A' ?8 y I& v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2 N3 H# x3 G# h5 c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_- N& [6 o5 [+ Z! U' H
示例:GB ×××××- ××××/ISO ×××××: ××××。
# z z |# c( z4 q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 N) Q k& P5 U& N- w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 .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v4 D5 L1 B5 F0 ?3 r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J& D6 |! @9 a W1 @
第十七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z1 i4 f- I& t' _6 D; I7 A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 v& D, X* B1 I5 o" k% q
非等效(not equivalent)代号为NEQ。0 [ f" H2 `2 z( }9 m# j
0 q$ l; h+ ]6 M# o; {标准化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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