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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6 O; Y. i' C; ~5 h( c0 C* z 记者杨抒燕 实习生刘娥芬 日前,“白大夫”状告“315投诉网”名誉侵权官司终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315投诉网’赔偿‘白大夫’1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裁定驳回“白大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315投诉网”发布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投诉,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 K M( s! m, o1 N" c$ _ 2007年2月7日,生产和销售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澳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大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15投诉网”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刊载不实投诉等侵权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澳大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5万多元。
2 W I* M7 U. | 澳大公司诉称,自2006年6月起,“315投诉网”上就有很多关于白大夫化妆品的投诉,如“白大夫用后太吓人了”、“用了白大夫,脸上和下巴长了很多红疙瘩,本想美容,想不到竟毁容”等。当年12月,澳大公司委托律师向该网站发函,要求该网站立即删除上述投诉内容。但“315投诉网”没有删除。 / q/ x& X& S. {+ C; Y- }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对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及时予以删除。“315投诉网”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行为已构成违法。因此判其立即停止刊载不实投诉,在《南方周末》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5万多元。
+ H1 b; m4 H4 w! O8 t6 k9 S “315投诉网”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315投诉网”的代理人杨河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要求“315投诉网”停止刊载这些投诉的帖子,实质上是剥夺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 y2 y5 l% b- Y$ E7 X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审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不宜过分严格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等,都应当给予适当容忍。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 |4 ]# G8 J+ s, Z/ N 对于要求网站审查帖子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广州市中院认为,为鼓励信息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宜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本案中,网上的帖子属于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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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times.clzg.cn/html/2008-11/16/content_20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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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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