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指令2009/129/EC,修订涉及委员会化妆品指令76/768/EEC的牙膏标签的批准使用条例。指令内所指的化妆品不但包括肥皂、护肤霜、润肤乳、发胶及化妆粉,还包括染发剂与其它护发产品,以及牙齿和口腔护理产品。
& a5 e( x9 f* [$ ]' z. E5 H根据监管消费品的欧盟消费品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提出的建议和指令2007/53/EC(2007年8月29日发布的对化妆品指令76/768/EEC的修改指令)的规定,含氟化物的牙膏必须在标签上打印警告字句。该建议认为,最高准许浓度为0.15%的氟化物不会对6岁以下儿童构成安全问题。虽然如此,除非牙膏注明仅供成人使用,否则标签上必须印有警告字句,表明6岁或以下儿童只可在监管下使用小量牙膏刷牙。标签使用的字句(除非标签指明产品仅供成人使用)不变,即:“6岁以下儿童须于监管下才可使用小量牙膏刷牙,以减少吞下牙膏的可能性。一旦吞下其它来源的氟化物,须看牙医或医生。”
' |( L$ F$ m8 t& X( _' n 不过,指令2007/53/EC的规定是针对氟化物浓度,并不是氟元素。所以,指令内的牙膏标签规定并不涵盖全部含氟元素的化合物。这些含氟化合物必须遵守适用于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的相关规定。关于化妆品的规定载于指令76/768/EEC附件III的第一部分。4 N2 G4 W: n( N- i$ r0 v
为确保法律条文清晰明确,新指令2009/129/EC清楚列明,牙膏标签要求除适用于氟化合物外,也适用于包括详列于指令76/768/EEC附件III第一部分内的全部20种含氟化合物。; U+ a& \& M& a% N4 U) p& k( u6 M8 o
按照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在2010年4月15日前把新指令2009/129/EC转成法规,并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新法规。更多内容请见:[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09:267:0018:0019:EN DF]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67:0018:0019:EN: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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