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命令检查
日本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命令检查2008-12-4 9:03:02 【大 中 小】
2008年11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1121003号通知:近日,在进口时的监控检查中,从中国产养殖虾中查出新诺明。因此,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下述命令检查。此外,废止2008年11月10日的事务联络通知。
1. 产品检查的对象: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
2. 检查项目:新诺明
3. 检查频度:每次进口时整批产品接受检查。
4 试验品选取方法:根据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附表2-4实行。
5. 检查方法: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发第012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物及动物用医药品的检验方法》实行。
6. 命其接受检查的具体理由: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可能残留新诺明。
7. 参考:查出新诺明时,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置。
(信息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张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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