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962号公告,预告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修订安默西林(Amoxicill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及家禽类蛋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二、增修订安比西林(Ampicillin)、脱氧羟四环霉素(Doxycycline)康霉素、(Kanamycin) 、左美素(Levamisole) 林可霉素(Lincomycin)及泰妙素(Tiamulin) 在家禽类蛋;拉萨罗(Lasalocid)在鸡蛋共七项残留容许量。 三、增修订安保宁(Amprolium)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禽类蛋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四、增订胺苯亚砷酸(Arsanilic acid)在猪及鸡的肌肉、肝、肾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五、增修订芐青霉素及普罗卡因芐青霉素(Benzylpenicillin及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中配尼西林(Penicillin)系指PenicillinG(即Benzylpenicillin的其它同义名),考虑Benzylpenicillin的标准已重新评估,原配尼西林的残留容许量配合删除。 六、增订培可霉素(Bicozamycin)在牛、猪及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七、增订Cefuroxime在牛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八、增修订氯四环霉素、羟四环霉素及四环霉素(Chlortetracycline、Oxytetracycline及Tetracycline)在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的肌肉等九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备注二亦配合修正。 九、增修订氯吡啶(Clopidol)在牛、绵羊、山羊、鸡、火鸡的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增订氯恶唑西林(Cloxacillin)在绵羊、山羊的肌肉、肝、肾、脂、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 增订Diaveridine在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 增修订衣索巴(Ethopabate)在鸡的脂、其它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 增修订氟甲磺氯霉素(Florfenicol)在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 增修订氟尼辛(Flunixin)在马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 增订Hydrocortisone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牛、绵羊、山羊的乳等十一项残留容许量。 十六、 增订Josamycin在猪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十七、 增修订马杜拉霉素(Maduramicin)在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八、 增修订苯并嘧唑甲氨基甲酸(Mebendazol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九、 增订六肽霉素(Nosiheptide)在猪及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 增修订欧霉素(Oleandomycin)在牛、绵羊、山羊的乳等三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一、增订Orbifloxacin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二、增修订欧索林酸(Oxolinic acid)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禽类蛋、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的肌肉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三、增订Piperazine在猪、其它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其它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四、增订Prednisolone在牛、其它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牛及其它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五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五、增订Pyrantel在猪、马及其它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六、增订Pyrimethamine在猪及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七、增修订仙杜拉素(Semduramicin)在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八、增修订观霉素(Spectinomycin)在其它家畜类及其它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九、增修订史霉素(Spiramycin)在家畜类及其它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 增修订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在龟鳖目、无尾目的肌肉等二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一、增修订三甲氧芐氨嘧啶 (Trimethoprim)在马及其它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