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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打印本页]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0-31 20:07
标题: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新的国家标准《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将于明天——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了,而当前也正处于该产品的热销季节。该标准没有对应的IEC60335标准。标准对应的产品也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 x$ k' _1 K$ }% U" a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实施,本人初看之后对有些地方感到疑惑,也有些地方感觉值得商榷,特提出,愿向业内人士请教和共同探讨交流。
1 [- S4 Z" V5 V2 ^: R7 w& v0 b
6 R: @7 I" x* x: P5 n  Q/ P& `1适用范围
) o. m% T- q/ g5 c& l" t标准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以下简称“暖手器”)及类似器具”,且定义了“暖手器”为“供手部取暖的器具”,但没有“类似器具”的定义;定义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为“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并在7.1规定器具应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7 A# q, E  N3 s! c5 k' E+ D
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9 s$ ]3 I( Z: C! K
问题2: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是否适用?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
  X3 a' S& D7 w* o6 d6 w& x+ X3 D( L8 j. u' h; n; W
2 定义, P3 }4 F9 b/ l7 `5 n* w. h3 u
“硬壳暖手器——外壳为硬质材料的暖手器”+ C( q7 m6 q4 H% B
硬壳暖手器不是硬质暖手器。划分可以商榷。但若改为硬质暖手器,定义充分不必要:如软壳硬芯。
! D0 A4 U& ]! n“柔性暖手器——外壳为软质材料的暖手器”, p; F6 r, R/ E6 F
定义必要但不充分。同如上例:软壳硬芯。
2 B! J- r3 [5 Z7 X7 p
  ?9 g7 \6 h! r' y# D& X& u意见:以外壳定“软硬”,定义似不准确(或不合理),会导致试验和要求的缺陷。如有硬壳液体芯或软质外壳硬芯产品出现怎么算?(见后面有关结构中的“耐(汽)压要求)。标准不应当仅看到现有产品。
' c! ?( k9 n" Q, s6 q: I6 F  ~; ]; K
& l; i; x  A  h' h! K3 试验的一般条件
5 [( I: Z4 T6 x2 T5.5 规定“如果器具带有一个可拆卸的外套,则试验应在带或不带外套两种情况中选取不利者进行。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 j5 o4 @3 ^* W7 i8 P2 F! k6 {
按此要求后一句,对要求使用必须带外套的器具哪试验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呢?防触电?外套摘不摘?发热试验暖手器表面温升在套内测量还是在外套表面?21.101的跌落试验是否也是带着外套?
* V8 f0 n) R# G* V& @意见:单从本条看似乎试验都应带着外套做。但防触电试验这样做与第8章本身要求显然不符。对21章试验而言,器具即便在使用时必须带外套,但在非使用状态,外套可能离开发热体(如清洗),器具亦有跌落的可能。如此试验似乎不和“最不利原则”。; u: O( I- `8 j6 i6 v! P6 ^
. a! T# O9 h9 h! @/ H" c! e, I% u( @6 v$ f6 u
4 分类
+ ~' y9 m7 D# `) j3 v$ H" \- e标准第6章分类为何只允许II类、III类?(排斥I类)
2 R! T, S: X- _2 h7 T( `虽然电热毯、电热垫(GB4706.8)、暖脚器和热脚垫(GB4706.80)都要求为II类、III类,但这类器具都是使用中长期于人体接触并为带电使用;另外电推剪(GB4706.9)、毛发护理器(GB4706.14)等通电使用且使用中与人头部接触的便携式器具以及便携式按摩器(GB4706.10)也要求为II类、III类。但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如电烙铁(GB4706.41)、手电钻(GB3883.6)则均不排除I类器具。本标准规定的器具明确定义是“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属断电使用,为何不可I类?(II类产品对现行的许多产品在结构和元件选择上恐都会带来较大变化。)
7 ?* S! Z! c( }( i
/ I. r% d6 _4 D2 u$ e, l  g5 标志和说明及其与适用的关系
% n. ]( q' k0 K  i$ r标准7.1 对器具标志增加了一些要求:( @7 E* v5 l0 ?6 L
——器具应标有“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1 q7 H/ K! x9 U1 a——硬壳暖手器应标有“禁止覆盖”
9 V9 G3 y. t. `; l" D( L2 `" Z问题:1 该标志与不单是暖手器产品的暖被、揣到衣内暖胃、暖腰等原有功能有悖。* v) M5 a5 L/ F- _8 c: C
是否可以说该标准不适用该产品?还是说该产品不可有该功能?(见本文1问题1)8 E1 W$ V: v2 J4 m. m' m, X
问题  2 标志标在器具何部位?主体或可拆卸外套?按7.15该标志应当标在主体上,然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且带外套后如何保证该标志被使用者充分注意到?. F5 k; y+ E/ [
问题  3 同样如本文1问题2所列产品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被本标准所禁止?
2 g; z' H- b; A* d# ?问题  4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 m+ G3 s" u! g  O
5 ^0 {# F7 _9 J) q$ \2 x*由于3.1.9和5.5 都提到相关试验要按说明书要求试验,特别要注意说明书的内容和写法。0 w( [+ `  w' j# m: s
试验这里按说明书说明的使用方法试验,不是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试验。标准不尽合理,厂家可以利用。6 S( z) L* Z8 N# b
! e' q. s) I! g0 g  S4 D+ {
6 标准22.7所做修改似乎仅考虑了市场现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充液式柔性暖手器。如果硬壳暖手器是内部充液的呢?显然也应当有过压保护。现在的22.7表述即不宜,至少是容易引起争议,似乎只要是硬壳就不需要防爆(参见通标)。相反,如果柔性暖手器内没有液体呢?难道也一定要有过压保护?" t1 U$ Y4 r& l& }, Y9 K$ b
, Y3 \5 g- T2 t
7 一些图例:  ]: k. ]% v& ~) v- Z. r2 V7 e2 b# c
  [attach]61537[/attach] 图一1 v1 Z! u4 F; O9 l- `& d! h
图一所示是一个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它标称的额定电压220V,功率60W,通电升温20min,保温时间约60min。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
2 U2 a1 |8 B  ^! B# g9 N3 x* T# ~5 P( j+ Y
         
+ f3 f/ x1 R) W [attach]61538[/attach] 图二                                                     [attach]61539[/attach]   图三
& }: j" Y2 n3 c图二、图三所示似乎是该标准规范的目前市场最常见的两种典型产品。图二为“硬壳暖手器”,图三为“柔性暖手器”。% A9 q- d6 _! G2 G+ I8 B0 m4 }
然恰如前本文1问题1所说,图二产品现销售说明写明:“可以用来暖手、暖胃、暖腰,还可以暖身、暖被,减轻冻疮、关节炎、慢性肠胃炎的发生。”如果它“禁止覆盖”,如何暖胃、暖身、暖被?是该改标准(或本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要改产品(或说明)?
6 ^) q$ M3 l  u$ T7 v同样图三所示产品也真要“禁止覆盖”,其功能也要大打折扣吧。; Q+ M  `' ?' @6 r
! F: E$ j: Q3 I& @1 K& x
  [attach]61540[/attach] 图四
9 B* w( o9 a+ T" L& W9 L  N图四产品:功率60W,升温时间3-10min,保温时间约180min。
9 A$ f# T1 t( S: N  [attach]61541[/attach] 图五2 ]0 d1 r4 V7 ]! a8 b
图五产品:功率:加热状态<65W,保温状态<10W;升温时间15-20min,保温时间约60-120min。
! v+ Y3 Z& W/ ~; T" ^/ B. s* j% K* D, m7 `: I7 ~
图四、图五都是具有一定储热功能,又能带电使用的器具。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其相应带电使用应为本标准所禁止?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0-31 20:12
[attach]61542[/attach] 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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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u* ~- v5 C! ?+ p- d; E图六是通过在110V-220V电源电压下对器具中锂电池充电,再通过电池对发热体供电,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脑USB接口供电。它是本标准定义下的III类器具吗?显然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本标准3.102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定义:
9 }! P; x2 C: R% ]
& S: K( [* k" v3 V它直接储存的是电能不是热能,暖手时又没有与电源断开。4 N8 _, }3 O  L
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目前有III类储热使电热暖手器吗?" c! E6 M" K% e" h* |7 h# e8 R/ n
已经是在安全特低电压下供电了,为何还要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U  S. A/ e$ F

6 H7 ^& L! o7 I+ |, Q+ k9 i  [attach]61543[/attach] 图七* n+ O# A  u% j8 x/ x5 q5 q
图七是一种石蜡为储热介质的器具。它工作在介质固-液相变状态,他即可做成如图软壳之中,也可做成硬壳产品。如果这样介质的产品做成硬壳暖手器,22.7是否会显得有缺欠呢?6 \6 Q# V4 a" I, Z5 U%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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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为随意从网上下载,其中有些带有原下载处或产品信息。本人即无意宣传也无意贬低这些产品。仅做技术讨论。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2:43
——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
5 i" N* u8 e5 z, j1 D: d——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
& t4 L9 i0 `0 E——定义中可能确实没考虑其他情况。
$ m2 [& M$ Z1 R. l- q——“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有可能是一种妥协,应当是违背安全原则的。& V' f+ w& @! W+ ^
——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3:04
——“禁止覆盖”应当主要考虑通电充热状态时可能出现的危险,与使用时揣到衣内暖胃、暖腰功能不算相悖。
' U! A) P% n/ ?% O( l——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这个问题确实是好,企业要两个地方都标注了。; j' C/ E0 C' a* w0 }( n; p' p5 ^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可能和热安全相关,一但温控失效,仍存在高温破裂的危险。; X2 A- ?1 `- Q% ~& i
——过压保护,没有液体没有气体,即使非正常也没有这些东西,那就应不需要。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3:12
综合说,标准确有考虑不周之处,这也和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企业或检测实验室重视程度不高有关。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所有意见,起草工作组都必须给予采纳与否的回复,并作为报批文件之一上交至标准主管单位。标准审查时,也是重点审查这份材料。& b! `4 A+ l5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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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们都不知道它在征求意见!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1-1 07:32
“——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5 F9 _# f2 Q% M* ^$ V8 ]/ B) b
3 w7 y. e) g7 T& D
    不错,如果器具有一定储热功能,但通电和断电有都可正常使用,这类器具按理就应本标准和电热毯标准(或其它相应标准)都满足。但“严禁覆盖”是否妨碍了两者同时满足的可能?
, C9 K  M4 X7 P1 K$ k* u    标准是否可设定某试验来确定哪些器具可以覆盖,哪些不可以。
, n: F. _; {( E1 F  @  P0 [* l  或者说通电、储热都可使用的两用型器具就是不适用本标准。) \3 H5 U4 q4 ^# W* J& C! j  @

* }# _) ]% P$ t' T* W( n; h9 z1 A“——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1 ?7 @$ M$ m# l7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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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烙铁等手持式电热工具似乎也可以容忍I类
作者: emperorlee    时间: 2010-11-1 09:02
个人观点:$ N2 T" w1 q1 h% O
一个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0 v7 m4 v+ Y, l/ ~0 y1)一般情况下是先事故,后标准,或者先产品,后标准。那么标准制定时,对产品的定义以及覆盖面多少会不足之处。& q2 g' ?$ P; s8 A& r1 Z& H
2)标准起草的几种情况,一是国际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结合本国国情,形成国家标准,这时候一般是直接翻译国际标准,然后加入国家元素,二是新产品,新标准,对于国际或其它国家没有的标准,起草时,一般是产品出来了,或是事故出现了,然后再定标准,这时候,参考的蓝本是一个特定产品,或是特定产品引起的事故,而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和以后出现的同类产品的新版本,或者其它危险,则可能没有预见,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t9 @  w# ?* W1 O* K  P6 ~" H3)征求意见,一是征求面比较窄,往往是哪几家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即使是公开征求,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有些企业抱着“我的产品缺陷我干嘛要自己揭发”的态度,可能不太乐意提案。
5 ~, V0 ^5 p3 N. w4)部分妥协,因为一个标准如果定义得太过死板,对生产制造业会造成很大程度的冲击,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或是政府不愿意的结果,此时就会有部分妥协,或是说有意放松放宽。即使在欧美,也是这样,比如曾经有CPSC的一个提案,因为执行起来困难,后来只对小部分产品执行,然后慢慢的扩大,具体案例我不大记得,我的意思不是中国一定比他们差,但事实上中国起步比他们晚,在考虑方面可能具有更多的局限性。& R+ o" N# ]3 C4 T$ i  y( l% r* x

' d1 o; ~7 m: H: d所以对于以上情况,结合实际,对于楼主提的问题,有几个观点:/ b8 ~/ b% G% ]% n# Y/ `
1)从设计生产制造业本身出发,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只要你的产品跟这个标准沾边,就尽量做好,比如标准只规定了暖手和类似,你用来暖胃,暖腰,如果可行,也按标准来做,特别是警告标示这一块,多加无害。
/ k- j4 p) M  s. S2)从质量监管部门出发,首先按标准实施,然后应该逐步加大监管范围,对类似新产品,或是新功能,新安全隐患,即时上报,以便版本升级时加入进去。
$ U' ~9 [0 Z$ q3 c4 x" H3)从检测和认证机构出发,检测认证机构通常被认为是服务性的,所以按标准或是客户指定要求是肯定的,另一方面,机构也可以做一些可能性的安全隐患的积累和上报。+ e+ c; p( P4 P0 o; m( Q1 p+ C

$ }# S# ?+ v/ U- r其实以上观点都是废话,也许谁都知道,全当赚金币吧。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 12:54
标准在执行时确有困难时,其实可去信相关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求作出解释,这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通常地,作为国家或行业标准,标委会也会组织标准宣贯学习班的责任。
4 D/ q) ~" x/ U# U任何标准都不可能完美,有条文明显不适用时,确实可不执行。但应当与标准起草的检验单位达成共识,以免争端。要注意的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解释才是具法律效力的。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 12:59
关于山东某地质检所判电源线截面积不足0.75平方厘米时,家用电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就作出了解释:通过测量导体电阻来判。
作者: 郭煜东    时间: 2010-11-2 10:32
标准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完善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0-11-9 10:20
标题: 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
caballo3157提出关于GB 4706.99讨论帖子,一如他的风格,问题一针见血但又不失平和,言简意赅,无疑是标准技术研讨的典范。由此,也就附议其中几个议题,以求抛砖引玉。+ u% X/ x! h0 i2 t
  e! O+ y8 X0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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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7 I& D& s* P/ E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  X$ ^" N# X' {- L7 }-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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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allo3157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暖手以外的类似用途产品是否适用该标准,第二个问题是通电时可使用的产品是否适用。# Q* @% H: D& Z& P! P2 l

9 c$ e: _9 |1 o  J* `4 g5 W3 r, _; O对于第一个问题,kenmenwin认为“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但"自由流通"则认为应是“应该是指第一种情况,即是仅用于暖手的器具”,而fengweihua则甚至认为“有使用者握持,供手部取暖的器具。那么个人认为其主要功能是供手部取暖,其说明书也指出这点的应该在这个标准范围内 的,至于用户自己使用时作为暖被等作用的,就没必要考虑。”两种观点差异,在于一个是从实际使用中来看待什么是类似,另一个是从标准定义的角度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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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争论的焦点是对“类似”的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从产品的用途来看,将其用途延伸到其他人体部位,在使用中是非常正常和容易的(或者,从该标准本身来看,这种属于可以预见的滥用,虽然对于使用者而言,这本来就是他们需要的功能之一),虽然使用在其他部位是可能要考虑更多的安全问题,如机械强度等。从这点来看,本人以为caballo3157的质疑非常中肯,如果仅仅是为了确保标准的“安全”而限定产品的使用范围过窄,甚至与实际差异较大,实质上是使得标准失去了实用价值,即使在理论上在其定义范围内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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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问题,Fengweihua认为“首先热量是电能转换来的,那么中间是直接加热或通过储能元件发热都是在这个范围的”,caballo3157似乎也持这种观点,并且还进一步提出了“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s% f, Q, o1 D3 f. O) I9 |3 T# W7 p! I

; ~- q0 Y, V! u$ M6 ~本人以为,第二问题更深层次的焦点,是本标准应当针对的危险是什么。chengyong001就提出了“"储热式电热"可不是储电式哦”的观点。本人以为,相对其他电热产品,本标准的主要和特色危险是储热,即“热惯性”,虽然所有的电热产品都有余热的危险,但是,就产品设计而言,本标准针对的是带储热功能的,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产品断电后,通常电热产品的外部温度的下降速度比这种储热产品快,甚至,个别储热产品会出现外部温度继续上升的现象。因此,储电式的产品其危险与通常的电热产品没有两样,反而储热式是有特殊性的。
4 E( S$ v' U) D6 X4 e# H
, X* _2 n5 L3 p* r! x1 Y( A另外,这种产品之所以不应带电使用,是因为实际使用中,往往使用者是直接接触皮肤使用,长期的持续供热,更容易导致“低温烫伤”(《电气产品安全原理与认证》(p89-90)对此也有论述)。因此,综合考虑到实际中可能的使用范围并不仅仅是手部,针对不带电使用,本人认为是合理的。1 j0 B8 J0 O5 a

/ K( B* R) i$ M+ y, X  o反而,本人认为本标准中对“不可带电使用”的技术要求过低,仅仅是依靠标签,对于所存在的持续发热的危害,这种防护显然是不足的。打个比方,我们是否可以用“不可接触带电部位”的标签来作为防电击的措施呢?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0-11-10 18:37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 i" D% f0 y& D! h, m

9 @1 f) a7 p; A  y. L7 d2 y; jcaballo3157直接使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无疑是非常直观和客观的。对于其中的图一,caballo3157提及“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本人以为也许可以再议。2 O) P1 M2 U( _2 G, L" L. 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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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此类产品的应用,儿童无疑是实际使用者之一。因此,再拘泥于22.44,是否有意义呢?从产品本身来看,如果实际使用保证了是在断电状态下(这里可能有争议,因为还有通电加热的时候),如果再考虑到对温度的限制(此话题太长,另行展开)和对机械危害的考虑,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请注意,机械强度测试中,已经有80kg压力测试,相当于大部分普通成年人的体重了。& d" v% }) |% L% M& \8 h,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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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还请方家指正。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0 19:20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 a& v$ `4 o2 \, Z7 j
      事实上使用这类产品的往往就是通标所没有考虑的老弱病残。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我觉得有一种情况应可例外:当器具处于通电加热时,如果器具受到挤压,器具的电气连接装置能以全极断开的方式切断供电。(注:这要求器具要通过一个特殊的装置对器具进行加热。)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2:42
没看过具体的标准,但这类产品在使用时,有时会发生爆炸,应该是加热后,里面的液体气化,导致热水袋膨胀而发生的。我有朋友就因这,被烫伤。而热水袋如果一直通电使用,不断的反复加热,就更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故。事实上,现在很多在市场上销售的热水袋都没有专门的卸压装置7 t& V& _" H7 T
因为没看过标准,所以也不知道标准里是否有关于热水袋耐压力的测试?比如在多少MPa内,这个热水袋不会爆裂?+ k( `# f! U! \+ @& k: H0 V4 V
6 _! R6 \, e: F: H1 r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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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标准,用了其他的试验方法来保证抗压力性能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3:06
刚下载标准看了,结构里就规定了,必须要有卸压装置,否则直接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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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c. e/ c+ A, E3 i. h标准第11章,测温升的时候,暖手器并没有在被覆盖的情况下做试验,这和实际使用也是不符的
/ b6 ]( s: n: u% z* Z! A% h至少有手盖上面吧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3:12
如图:
% D& ]8 Y5 u& S" m* Y  O; _) I类似的带有外面袋子的暖手器,如果把外面的袋子看作是暖手器的一部分,那标准里指的“不能被覆盖”,是不是说在这个布的袋子外面不能再被覆盖一层呢?
作者: wuhandodo    时间: 2010-12-15 16:15
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2-20 11:24
引用第16楼wuhandodo于2010-12-15 16:15发表的  :
) R3 L5 v. `. \# N; e. a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7 O  _8 M. ?5 }$ d; s7 K/ _0 u
的确,电极式加热在缺液、防爆等非正常工作的防护方面,有时会比其它加热体加热在结构设计上更具有优越性。但GB4706.1 22.33有规定“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GB4706.99对此是照单全收了。所以楼上所述产品很可能会是“安全但不符合标准”。
( u5 m& e  i6 s0 W6 U( L! c! c5 b3 f9 f
(当然安全永远是相对的,或者说有限安全,但是可接受的)
作者: jiayou    时间: 2011-3-19 08:53
个人觉得,类似这样的产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无非是实用性和安全性,会担心的主要是漏液,漏电,爆炸,过热!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3-19 09:03
目前此类产品要求有防止过热和防爆保护,产品也要求断电使用。产品真正做到这些,还是安全的(可惜真能做到的产品太少了)。7 G6 r6 B9 k) P* z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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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任何产品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有限的。没有无限和绝对的安全。例如压力锅,它就工作在高压下,是否会感觉更不安全?
作者: jiayou    时间: 2011-3-19 10:14
压力锅关键在于卸压和过热保护,这算是双重保护吧,当然,如果人倒霉的时候,这两重保护都失效,那时就无语了,生命毕竟只有一次.
- w1 `; i" w7 Q; h  e所以,我在想,这些设计者是否也要把降低(所有保护器失效时)爆炸的杀伤力考虑进去.
2 D0 W/ N: Z5 r$ A2 s6 E另外,标准呢,考量的是实际可能的操作,比如暖手器的外包布袋是容易拆卸的,这个布袋就可视为不存在,那么是否需要考虑,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的温度高?再者,这个算是便捷式器具,抓在手里若滑掉在地上,会有什么异常?开裂还是产品功能失效?如果一直持续充电又会如何?因为你无法保证消费者不会因为某些急事而忘记拔电,或老年人用的时候的不便.因为交流电的不稳定,这样的高低脉冲,产品是否能抵抗?其实一款好产品,除了适用,更关键在于安全稳定!
作者: violet1278    时间: 2011-6-9 10:42
这些产品比较适合家庭用,就是产品质量和安全部让人放心
作者: yonghua1    时间: 2011-6-17 20:30
学学看看!
作者: dxh2010    时间: 2011-8-17 10:16
大家讨论的这么激烈啊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8-17 11:15
本标准与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去年的产品,许多都会被在11月1日前生产出来。今年呢?今年的该产品虽然还未到市场销售旺季,但生产季节已经到来。据笔者了解,大部分企业产品仍以电极为主,并在对本标准的具体实施持观望态度。
作者: cxsgj    时间: 2011-8-29 12:38
现在暖手袋企业在钻空子,申请的时侯,咨询公司给这些工厂出主意,让他们申请测功,标志等容易通过的项目。在一个工厂检查时,工厂就提供了一份今年在国内做的知名的威X的检测报告,就做了一个测功合格,就卖到超市去了,作为交换,企业为了这个测功的报告付了2500元的费用。   [s:87]  [s:87]  [s:87]  [s:87]
作者: cxsgj    时间: 2011-8-29 12:41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1-10-27 17:03
唐朝的暖手器...也有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作者: faige2006    时间: 2011-11-4 09:10
有沒有對應的IEC標準
作者: 贝贝安全    时间: 2011-11-14 15:06
应该开几次研讨会,让消费者、生产商、认证检测等相关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和审核,充分听取各方发言。完善产品标准的和检验要求。
作者: 贝贝安全    时间: 2011-11-14 15:11
引用第26楼cxsgj于2011-08-29 12:41发表的  :$ M) l7 j- b6 \4 I& e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行业内幕,做认证的一半都不会使用自己做过认证的产品哦…………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11-14 15:27
引用第30楼贝贝安全于2011-11-14 15:11发表的  :
$ f% A: {9 h6 D4 X5 {3 V4 T6 e) d+ r' S4 g1 W1 |
行业内幕,做认证的一半都不会使用自己做过认证的产品哦…………
: t6 [- Y" u% s: {- [
还有一半使用被自己failed的产品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1-11-14 20:44
引用第26楼cxsgj于2011-08-29 12:41发表的  :! ?( a2 Q0 _) E; @8 Y; t6 z. F; _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所以世上没有第3方检测机构。
作者: 小昕    时间: 2012-2-15 11:26
这些就是标准的不完善性,所以才有了那么多的CTL决议,进而对标准更彻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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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5 u3 ^- a: c*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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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 d3 W0 @4 i本人遇到类似的案件,一般是按照电热敷垫的标准去处理,具体看说明书中的内容,是否提及到可用于暖手,如若有,就用暖手器标准+电热敷垫的标准。
作者: 小昕    时间: 2012-2-15 11:30
本帖最后由 小昕 于 2012-2-15 11:31 编辑 9 w& C& w: N: Y+ d

  r1 t% i3 h* H4 d已经是在安全特低电压下供电了,为何还要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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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335-1中8.1.4有提及:“如果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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