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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欧盟修订烟火产品安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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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1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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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于2011年11月提出议案,修订现行第2007/23/EC号指令——烟火产品投放市场规定。2013年5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一份关于上述议案的报告,该报告旨在协调及收紧烟花的安全规则。
修订后的安全规则涵盖多种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包括烟花、用于电影或戏剧制作的烟火产品,以及汽车烟火产品(如用于汽车安全汽袋或安全带预紧装置内的气体产生器)。
根据修订安全规则,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烟花(及其他受第2007/23/EC号指令规管的烟火产品),必须附上以相关成员国官方语言撰写的标签及说明,内容更为清晰,令烟花使用更加安全。这些新规则旨在简化市场准入及加强保护生命和财产。符合这些新安全规则的产品可以贴上“CE标记”。
第2007/23/EC号指令已制订,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烟火产品符合必要的安全规定,包括设计及弃置等安全规定。生产商须把产品交予相关机构进行合规评核,并由机构加上“CE标记”。符合指令的烟火产品可于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以供销售。
修订后的烟花规则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为确保产品安全及符合规定,新规则包括以下重点:
l        制订出更清晰的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责任,如“生产商必须在烟火产品、其包装或附带文件上注明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能够与生产商联系的邮政地址”。联络资料所使用的语言必须让最终用户及市场监督机构容易明白。
l        经济营运者可以增加使用电子方式呈交资料,如生产商可以使用“纸张或电子表格”呈交产品符合规定的证据。
l       设立追踪系统,追查缺陷或不安全产品,并提供更清晰的规则及改善对合规评核机构的监管。例如,新规则制订“生产商必须在标签内注明由进行合规评核的机构发出的注册编号”,以及“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保存注册编号的纪录”。
l       加强各国市场监督机构的权力,充许他们实施禁令,禁止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危险产品。
欧盟于2008年通过新立法框架后,共有9项与产品相关的指令需要进行修订,而第2007/23/EC号烟火产品指令是首项修订后获通过的指令。
第2007/23/EC号指令规定,生产商必须按使用种类、目的及危害水平如噪音水平等标准,把受规管的烟火产品分类为烟花、剧场烟火产品或其他烟火产品(如若干类汽车安全装置)。再者,指令规定烟火产品的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分别为12岁、16岁及18岁,视乎产品种类而定。
不过,根据新规则,烟花分类如下:
l         F1类: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为12岁 — 危害性十分低,噪音微不足道,专供在有限范围内使用,如住宅建筑物之内。
l          F2类: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为16岁 — 危害性低,噪音低,专供在室外的有限范围内使用。
l          F3类: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为18岁 — 中度危害性,专供在户外的空旷地方使用,噪音水平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l          F4类: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为18岁 — 高度危害性,只供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使用,噪音水平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成员国对公共秩序、保安、健康或安全等因素进行考虑后,或会提高烟火的销售对象最低年龄限制,也会调低接受职业培训人士的最低年龄限制。
欧盟部长理事会已同意经欧洲议会修订的新规则议案,因此修订议案将于近期实施。
更多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enterprise/sectors/chemicals/files/docs/pyro-articles-com-prop_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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