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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0 E2 H1 ]8 W( y8 C8 _+ g/ W- R0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GB 17466.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7466.2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21部分:用于悬吊装置的安装盒和外壳的特殊要求》、GB17466.2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23部分:地面安装盒和外壳的特殊要求》、GB17466.2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第24部分:住宅保护装置和类似电源功耗装置的外壳的特殊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发布,并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自2010年2月1日起,上述新版标准对应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符合新版标准及与之配合使用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7 ^" T; e% [9 f" b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应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 d2 ^' T( a& S- D! {) [+ H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者GB17466-1998(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0年2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_/ W% y4 `* A# `. o, u) b
二、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于新版标准发布后、并应在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依据对应标准差异项目(见附件)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1年5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 i4 j0 a9 Y3 q4 k 三、对于2010年2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 ^" M2 V2 {* I5 |0 i 四、对于依据GB17466系列标准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我委曾发文暂缓对其实施监督查处,由于新版标准已经发布,对该类产品恢复执法的日期为2011年2月1日。届时,《关于配电箱箱体等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相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0号)作废。3 s6 p; C+ p* a3 O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包括安装盒、盖和盖板、面板,以及单独在市场上销售的、且输入总负载电流不超过125A的空白电气箱体。) q2 D) ]0 v3 I$ d, [$ D
符合以上描述的空白电气箱体应按GB17466.24标准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对适用于其它标准(如GB7251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系列标准)生产的箱体,无需按GB17466.24标准单独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C) e% N) f4 w4 S- [
五、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并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同时,认证机构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下列要求,以简化、减轻企业负担:
2 i6 w' `" s8 V2 y/ l# K 1.对于获证产品由于申请时间先后的原因,可以合并为一个单元而未合并的,补充测试时按照一个单元处理。; C4 h& M& J/ y
2.换证产品检测工作应按照我委规定的检测地域范围,原则上在原实验室进行。! l- |9 X$ i1 i& P
3.若实验室认为因前述安全标准换版导致产品改变,需增加相应电磁兼容检测项目的,应报认证机构予以确认。6 I7 }0 U8 F# {
六、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的问题等)报送我委,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 K/ t: l& D& B, w, x. I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D) K4 \; q1 a6 O
附件:标准差异补充检测项目$ H& [/ Q* }+ n! O: j3 K- s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1 n6 d1 g2 ]2 O c详见: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240402.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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