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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著作权法修改加大惩处侵权 赔偿上限拟提至百万 [打印本页]

作者: yxd2008    时间: 2012-4-5 08:11
标题: 著作权法修改加大惩处侵权 赔偿上限拟提至百万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著作权赔偿标准上限提高一倍
3 }0 [: S6 H9 q. H' t6 \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G' n9 ]8 k1 ]# u' A$ `" k  f2 k; l3 J5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法定赔偿额提高是一大突破,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而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依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法定赔偿提高到100万元,会对网络侵权盗版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7 Y8 \7 d/ ]& A8 [9 J% a
  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查封扣押权' M3 x, V9 O. W, {2 i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这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于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1 E1 B% C6 m( _, y# a) _
  增加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内容% I2 z* B3 q" ^7 h( U! s& @6 M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增加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w  T; T/ z5 n* W2 q% X$ w% I
  “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
7 f1 |' K; Q% r- b& Z+ i7 E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九)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第二十七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
: f% L1 A* u! B, q  除此以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对“孤儿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X* @  T' J: E0 \2 x- z1 C- ?$ \

作者: bluefairy    时间: 2012-4-5 08:44
中国的维权意识还是太淡薄
作者: windswallow    时间: 2012-4-5 08:55
不是钱能解决问题,是法制问题
作者: wwnw_007    时间: 2012-4-5 09:31
windswallow 发表于 2012-4-5 08:55
5 c8 h& {; F, J5 Y, Q3 P5 e+ B不是钱能解决问题,是法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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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此观点!但愿法制能十分健全,法制意识能更加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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