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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信凯旋城隐瞒阳台缺陷遭业主联名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2-3-14 12:56
标题: 中信凯旋城隐瞒阳台缺陷遭业主联名投诉
    中新网3月13日电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2011年广东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中信凯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的商品房阳台存缺陷上榜,经协商开发商同意对阳台进行修复。
4 z8 j. d& u& m+ N9 l! m% _    据悉,2011年10月,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港口分会收到尹先生等十多名消费者的联名投诉书,反映他们于2010年购买的中山市中信凯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阳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开发商负责修复阳台中空部分。开发商却以未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答应业主的诉求。
6 E/ b4 n8 N2 e2 l    港口分会会同业主及开发商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发现毛坯样板房及其上一层的单位,客厅对开的阳台楼面结构为全封闭,由此可见,开发商并不想让前来参观样板房的客户知道阳台楼面中空的这一情况。港口分会认为,开发商虽在毛坯样板房标示样板房只作参观字样,但该提醒语句包含的内容应为开发商对毛坯样板房所作的装饰,而非房屋的安全事项。常人理解阳台的楼面应为钢筋混凝土铺设的密封楼面,而非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楼面中空设计。阳台楼面中空,显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售楼工作人员或合同亦未提到阳台楼面有一半为中空的特殊情况,开发商未尽告知责任,属于隐瞒事关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宜,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 L5 M: z" e8 E5 u) `    经港口分会多番与开发商及业主代表沟通协商,开发商同意对阳台进行修复,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50万元。; @7 [% d# {' ]/ T- x
    消委会提醒,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缺陷,但是,开发商不但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反而对此关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采取隐瞒的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首要消费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修理、重做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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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fer    时间: 2012-3-1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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