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milighost于2009-01-05 12:20发表的 :/ [! k' |7 s" `: ?, C$ Q
楼主可能错误理解了多重列名的含义了。多重列名实际上是指A公司“持证”的某型号的产品贴牌给B公司的时候使用另外一个B公司的型号和商标。但是只有证书上所列的制造商(可能就是A公司)可以生产该产品(不论是A公司的型号还是B公司的型号),不代表B公司也可以生产(除非B公司也是证书所列制造商)而只是以B公司的名义生产。
引用第3楼wjtravis于2009-01-05 13:36发表的 :
* @* {& I# a4 _4 r7 j
意思就是A公司持證的產品可以貼牌B公司的商標銷售,對嗎?- N# F' u! b- z
舉個例子
假如客戶的UL報告中規定使用“B”供應商的“a系列”零件,- B3 m% }- f; d) X. P1 N: B
但是“B”公司本身並未持有“a系列”的證書,查到的“a系列”零件是由“A”公司持有此證書
.......
引用第5楼qiugangtu于2009-01-06 15:07发表的 :# B8 I& |$ A l/ A! }, o. g
其实就是申请增加工厂变更就可以,但是前提是安全关键件必须是一致的,举例:
A厂家申请认证,只要申请增加B厂家工厂,那么B厂家就可以贴牌做A厂家的产品了,但是采购原器件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认证报告中的关键件器件来执行,B厂家可以向报告中的厂家采购.也就是向A厂家的供应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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