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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中涉及食品添加剂工厂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4-3-7 21:21
标题: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中涉及食品添加剂工厂条款
2014年3月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178号、“经济部”经工字第10304600870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 第十九条之一条文。
[修正]第十九条之一 食品添加物工厂作业场所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设施:
(一)仓库: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二)机器设备设计:用于食品添加物产制用机器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添加物质量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并容易检查。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产品的结构。若属进行溶剂提炼或产制粉剂者,应设有防止有害物质外泄或预防尘爆等装置。
(三)机器设备材质:所有用于食品添加物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添加物的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或溶出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材料。
二、生产设备:食品添加物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一)粉碎机。
(二)筛粉机。
(三)混合或炼合机。
(四)干燥机或干燥箱。
(五)喷雾、送风、干燥设备。
(六)集粉处理设备。
(七)搅拌及混合设备。
(八)过滤设备。
(九)加热反应设备。
(十)浓缩设备。
(十一)电解设备。
(十二)溶解设备。
(十三)储存设备。
(十四)充填设备。
三、检验设备:食品添加物工厂应具备下列检验设备:
(一)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二)秤量器(感度在1毫克以下)。
(三)pH测定器。
(四)水分测定器。
(五)另应视需要具备下列检验设备:
1.光电比色计。
2.气相层析仪。
3.液相层析仪。
4.分光光度计。
5.微生物检验设备。
6.比重计。
7.原子吸收光谱仪。
8.浊度计。
9.导电度计。
10.比旋光度计。
11.折射计。
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属于食品添加物的触媒、溶剂或化学物质,不得残留于最后产制的成品中。
第一项食品添加物工厂作业场所,若生产项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业用化工原料及化学品者,其生产过程或建筑设备,应备可有效区隔或隔离的设施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其中隔离系指场所与场所的间以有形的方式予以隔开者;区隔系包括有形及无形的隔开手段,可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达成:
一、不同场所。
二、不同时间。
三、控制空气流向。
四、采用密闭系统。
五、其它有效方法。
“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全部条文如下: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的设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定的食品工厂,应依法办理工厂登记。
第四条 食品工厂设厂,应符合第二章的规定,下列专业食品工厂并应符合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一、罐头食品工厂。
二、冷冻食品工厂。
三、蜜饯盐渍工厂。
四、饮料工厂。
五、酱油工厂。
六、乳品工厂。
七、味精工厂。
八、食用油脂工厂。
九、脱水蔬果工厂。
十、餐盒食品工厂。
十一、方便面工厂。
十二、食品添加物工厂(味精工厂除外)。
前项专业食品工厂的类别,依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及“经济部”工业产品分类认定。
第二章 食品工厂的基本共同标准
第五条 食品工厂的厂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厂区内应筑有通畅的排水沟,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绿化,不得有尘土飞扬,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地面应随时清扫、保持清洁。
二、排水系统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不得有异味。
三、禽畜、宠物等应予管制,并有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员工宿舍应与作业场所完全隔离并分别设置出入口。
四、应实施有效的病媒防治措施。
第六条 食品工厂可包括办公室、原料处理场、加工或调理场、检验或研究室、包装室、仓库、机电室、锅炉室、修护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厅、员工休息室、员工宿舍及厕所等。凡使用性质或清洁程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应个别设置或有效隔离及管理,其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壁与支柱:原料处理场、加工或调理场等建筑物的墙壁与支柱面应为白色或浅色,离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内的部分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有纳垢侵蚀等情形。
二、地面:原料处理场、加工或调理场、内包装室建筑物的地面,应采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碱、耐磨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良好的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统,无积水之虞。
三、楼板或天花板:应为白色或浅色、易清扫、可防止灰尘积储的构筑,且不得有长霉纳垢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食品暴露的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并保持清洁、良好维修的状态。
四、光线:食品工厂的厂房除仓库以外,其它各项建筑物应有足够的光线,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二百米烛光以上,机器设备台面应保持一百米烛光以上,使用的光源应不致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以避免污染食品。
五、通风:厂房建筑物应通风良好,视需要装设风扇、抽风机等有效换气设备。且通风口应有防止病媒侵入的设施。如有密闭的加工室或包装室,则应有空调设备。
六、出入口、门窗及其它孔道:应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坚固材料制作,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的设施。
七、排水系统:应有完整畅通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拦截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出口处并应有防止病媒侵入的设施。
八、仓库: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分别设置或予独立,库内地面应较库外为高,并采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库内所设的栈板须足以配合存货及生产作业的需要。
九、厕所:
(一)厕所的设置地点应防止污染水源。
(二)厕所不得正面开向食品作业场所,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备有流动自来水、清洁剂、烘手器或擦手纸巾等的洗手、干手设施及垃圾桶。
(四)应有如厕后应洗手的标示。
十、更衣室:食品工厂视其需要可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加工调理场旁适当位置并与食品作业场所隔离,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备有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十一、洗手消毒室:食品工厂视其需要可设置洗手消毒室,其应与加工调理场或内包装室相邻,并设置数量足够的洗手及干手设施。洗手设施应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款的规定。
十二、病媒防治:不得发现有病媒或其出没的痕迹。
第七条 食品工厂的设备、用具及用水、用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在制造过程中可能接触食品的容器、器具及有关食品制造的设备,不可使用铅、铜及有毒化学材料的物品。
二、厂内各种食品制造的设备应有系统排列,保持适当距离和足够操作的工作空间。容器、器械等用具,应有清洁卫生的存放场所。
三、食品工厂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工作服、工作帽或发网、手套等供给制造人员穿戴。
四、原料处理场、加工或调理场、厕所、洗手消毒室、员工休息室及餐厅等进出口处或适当位置,应设有洗手台及足够数量的水龙头供员工洗手使用。其最低数不得少于该工作场所最高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凡人数超过二百人时,其超过部分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内外应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构筑。
五、食品工厂直接用于食品制造的用水、用冰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施。食品工厂使用地下水源者,应与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的距离。食品工厂的蓄(受)水池应为不透水构造物,其设置地点应距污秽场所、化粪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厂不得使用多氯联苯或含有多氯联苯的化学物质及任何有毒的热媒。
七、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路系统应完全分离,出水口并应明显区分。
八、洗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洗手及干手设备的设置地点应适当,数目足够,且备有流动自来水、清洁剂、干手器或擦手纸巾。必要时,应设置适当的消毒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施的设计,应能于使用时防止已清洗的手部再度遭受污染,并于明显的位置悬挂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
第八条 食品工厂应具备下列其它处理设施及设备: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处理场、加工或调理场、包装室等场所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不透水垃圾桶。厂区内并应设置具有分类功能的固体废弃物贮存设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及食品安全卫生的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有害微生物、腐败物等,应设专用贮存设施。
三、凡因制造食品所产生的废气、异臭等不良气味,应妥善处理排放。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4-3-7 21:22
第三章 专业食品工厂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基本设施标准
第九条 罐头食品工厂应具备下列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锅炉:锅炉间应与加工场所隔离,燃料堆放应有固定场所。
(二)原料洗涤设备。
(三)杀菁设备(附冷却设备)。
(四)调理台及调理工具。
(五)脱气设备:产品须有真空度者,应有可形成罐(瓶)内真空的脱气设备,如脱气箱、真空封盖机等。
(六)封盖设备:封盖设备应能确保封盖的安全性,其种类应符合产品的需要设置。
(七)杀菌设备。
(八)清洗消毒设备。
(九)杀菌后冷却设备。
(十)填充液调配设备。
(十一)批号及日期标示设备。
(十二)空罐(瓶)喷洗设备:应有使用热水或蒸气喷洗的空罐(瓶)喷洗机(金属罐或玻璃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三)冷冻(藏)库:原料储存应视需要设置冷冻(藏)库,冷冻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冷藏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
(十四)在线真空检测器或打检棒。
二、检验设备:
(一)定温保温箱。
(二)固定的开罐器。
(三)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四)罐头真空测定器及耐压测定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五)温度计。
(六)糖度计。
(七)余氯测定器。
(八)pH测定器。
(九)卷封测微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一)给水装置及洗涤等设备。
(十二)袋内残留空气量测定装置(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三)耐压强度测定装置(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四)罐头检漏设备(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五)尖头型铁皮厚度测微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第十条 冷冻食品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安全措施: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处理场:原料处理场应与加工调理场相连,且与原料递送口相通。冷冻肉类工厂的原料场应有预冷室,附吊挂设备,室内温度在摄氏零至五度间,并备有温度计。
(二)加工调理场:应与冻结室相邻,场内有调理台或自动调理台。场内并具有冷、热水管及水龙头装置。若产制调理食品,应设置调理室,并有良好的排气设备。
(三)冻结室:室温在摄氏负四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惟设置有急速冻结设备者可免设置冻结室。
(四)内包装室:冻结前经加热处理过或解冻后供生食用的产品,应独立设置内包装室。
(五)冻藏室:冻藏室温度,在装满时,应保持在摄氏负二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栈板或货架。
(六)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加工调理场旁适当位置,并与食品作业
场所隔离。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备有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邻。
(七)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调理场或内包装室相邻,室内应有泡鞋池(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可免设),并设置数量足够的洗手及干手设备。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的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八)冷冻食品分冷冻蔬果、水产、肉类及调理食品(含冷冻面团及蛋品)等四类,应有个别的场所及设备,不得同时混合使用。冷冻水产工厂兼制冷冻烤鳗者,其调理及包装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冷冻蔬果、水产或肉类的工厂,以其所产产品为主要原料,产制调理食品时,原料处理场可共同使用。
(九)金属检出器。
二、生产设备:
(一)原料洗涤设备(冷冻调理食品工厂可免设置)。
(二)杀菁及冷却设备(冷冻蔬菜工厂必备)。
(三)自动烤鳗机(冷冻烤鳗工厂必备)。
(四)御寒衣帽。
(五)冷冻车:如有设置,其温度应能维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
(六)清洗消毒设备。
(七)急速冻结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可免设置)。
(二)微生物检验设备。
(三)产品品温测定仪器。
(四)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五)取样用电钻及检针(冷冻水产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六)氧化酵素测定设备、pH测定计、糖度计(冷冻蔬果工厂必备)。
(七)药物残留测定仪器(冷冻烤鳗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八)挥发性盐基态氮定量装置(冷冻肉类及冷冻水产工厂必备)。
(九)粗脂肪定量装置(冷冻蔬果工厂可免设置)。
(十)组织胺定量装置(冷冻渔产品工厂必备)。
四、安全设施:
(一)作业指示灯: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室外装置。
(二)警铃:应装在冷冻机房或其它适当地点,警铃开关应装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内,以备作业人员求救之用。
第十一条 蜜饯盐渍工厂的基本设施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处理场应与加工场及包装场等隔离,其地面应用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
(二)加工及包装场所如为密闭者,应有空气调节设备。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包装专用室。
(三)盐渍池应为遮盖设施,糖渍槽或缸桶等均应设在室内并有遮盖设施。
(四)需用晒场干燥者,其晒场应以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
(五)蒸汽双层墙、汤煮桶、糖渍槽或桶、匙桨、盘、刀、叉等用具,均应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二、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
(二)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三)盐度计。
(四)二氧化硫定量装置(盐渍工厂不使用二氧化硫者免设)。
(五)水银温度计。
(六)pH测定器或试纸。
(七)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八)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九)显微镜(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第十二条 饮料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堆置场:产制果汁工厂必备。
(二)容器堆置场:产制瓶装饮料应有空瓶堆置场。产制盒装及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盒或空罐储存场所。
(三)容器洗涤消毒设备:制造瓶装饮料工厂,应有苏打浸瓶槽、洗瓶槽、洗瓶机及加压喷水消毒设备。上开设备如非一贯作业者,其场所应与加工场隔开。制造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罐洗涤设备。
(四)矿泉水(已包装)及包装饮用水工厂的水源环境,应符合饮用水管理条例规定。
二、生产设备:
(一)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
1.贮水槽:其容量应足供当日加工用水量。
2.不锈钢调和器及不锈钢槽(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除外)。
3.瓶装饮料检查设备、浸水槽及灯光透视检查台等。
4.瓶装饮料自动装瓶机及打盖机。
5.罐装饮料动力封盖机。
6.碳酸气混合机(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7.杀菌或细菌过滤设备:矿泉水工厂除以物理方式过滤除菌外,不得以其它方式如添加氯等杀菌或灭菌。
8.冷冻机(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二)果蔬汁饮料工厂生产设备:
1.洗涤槽或回转式洗涤机。
2.破碎机。
3.榨汁机(以浓缩果汁为原料者免设)。
4.精滤机、离心机或均质机。
5.杀菌设备。
6.冷却设备。
7.凡产制瓶装的果蔬汁工厂,应具备前目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的2、3、4、5项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显微镜:倍率应为一五00倍以上。
(二)微生物检验设备。
(三)定温保温箱。
(四)pH测定器。
(五)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除外)。
(六)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七)余氯测定器。
(八)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九)离心分离器及真空测定器(果蔬汁制造工厂必备)。
(十)压力测定器(汽水制造工厂必备)。
(十一)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必备)。
第十三条 酱油工厂的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原料选别设备(使用经选别的原料者可免设置)。
(二)蒸煮设备。
(三)炒麦设备(不加麦者免设)。
(四)混合设备。
(五)制曲设备。
(六)食盐溶解设备。
(七)发酵设备。
(八)压榨设备。
(九)过滤设备。
(十)澄清槽。
(十一)杀菌设备。
(十二)洗瓶设备(玻璃瓶装酱油工厂必备)。
(十三)充填设备(包括封瓶机)。
二、检验设备:
(一)pH测定器。
(二)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三)显微镜。
(四)无菌室或无菌箱。
(五)总氮测定装置。
(六)氨基态氮测定设置。
(七)食盐测定分析设备。
(八)水份测定器。
(九)酸度检验设备。
(十)保温箱。
(十一)干燥箱。
(十二)余氯测定器。
(十三)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四)色度分析设备。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4-3-7 21:22
第十四条 乳品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更衣及洗手消毒室: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于加工处理场旁,洗手消毒室与加工处理场有门相通。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分设有工作衣帽架、衣柜、鞋架、洗手台及消毒小盒或槽、刷子、液体肥皂、消毒剂、毛巾及毛巾架、手套架、刷鞋槽、固定泡鞋池等。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的面积视需要设置。
(二)乳品工厂贮乳、加工、分装、或调配等过程必需在调理场内进行,所有的加工设备必须具备优良的卫生条件,乳液或乳粉流经的管道,及与乳液或乳粉接触的设备,应为内壁光滑、无针孔、无直角、无狭缝的不锈钢制品。
(三)乳品工厂应具备供应冷却水(或其它冷却液)的设备,此等设备并应与加工调理场隔离(乳粉调配除外)。
(四)收乳及贮乳设备(非使用生乳为原料的乳制品除外):秤量槽、收乳槽、乳桶洗涤杀菌设备、牛乳帮浦、过滤器或杂质离心分离机、乳液冷却设备、具冷却设备的贮乳槽、生乳检查设备(包括酒精试验、尘埃检定器及取样工具等)一套、冷藏运输车。
二、生产设备:
(一)鲜乳及调味乳处理工厂应具备下列设备:
1.牛乳帮浦。
2.均质机。
3.乳脂肪分离机。
4.洗瓶机(包括杀菌设备)及装瓶机或自动纸器包装机。
5.成品低温(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贮存室(保久乳除外)。
(二)浓缩乳(奶水及炼乳)制造应具备下列设备:
1.均质机。
2.预热设备。
3.浓缩设备。
4.冷却设备。
5.调合处理设备。
6.牛乳帮浦。
7.空罐清洗及杀菌设备。
8.奶水及炼乳自动装罐封罐机。
(三)乳粉制造应具备下列设备:
1.牛乳帮浦。
2.乳脂肪分离机。
3.均质机。
4.贮乳槽。
5.乳液预热设备。
6.浓缩设备。
7.干燥制粉设备。
8.集粉处理设备。
9.乳粉贮槽。
10.添加物混合设备。
11.空罐杀菌、清洁设备。
12.乳粉自动充填、封盖设备。
(四)酦酵乳制造应具备下列设备:
1.牛乳帮浦。
2.乳脂肪分离机。
3.酦酵液调和槽。
4.酦酵槽。
5.均质机。
6.稀释调合设备。
7.洗瓶机及装瓶机、或纸器包装机、或其它容器包装设备。
8.菌种培养室及研究室。
9.成品低温(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贮存室。
(五)乳粉调配应具备下列设备:
1.空调设备(调配及包装场所必备)。
2.真空吸尘设备。
3.充氮设备。
4.检重机。
5.金属检出机。
6.空罐杀菌、清洁设备。
7.乳粉自动充填、封盖设备。
8.秤量设备。
9.搅拌混合设备。
10.筛粉机。
11.储粉槽。
(六)其它乳制品制造应有的必要专用生产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桶装生乳取样器(乳粉调配除外)。
(二)酸度滴定装置或滴定管。
(三)生乳比重计(乳粉调配除外)。
(四)温度计。
(五)水分测定用干燥器。
(六)乳脂肪测定用测定瓶及离心机。
(七)沉淀物检查器(真空型、压力型或吸引型均可)。
(八)检验细菌数的设备。
1.干热灭菌器及高压杀菌釜。
2.冰箱。
3.恒温水浴箱(美蓝液还原试验用)。
4.平底培养皿。
5.稀释瓶。
6.培养箱。
7.菌落计算器。
8.显微镜。
9.干燥箱或干燥板。
10.毛细管。
(九)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秤量器(感量器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十一)余氯测定器。
(十二)余氧测定器(乳粉调配或制造必备)。
(十三)抗生素残留检验设备及体细胞数测定设备。
第十五条 味精工厂的基本设施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应具备从基本原料至结晶味精一贯作业的整套设备(包括原料处理场、发酵工厂、麸酸工厂、精制工厂及包装室等)。
(二)自结晶罐排出的味精中间制品,应以密闭式的脱水机、输送机、干燥机、筛选机等连贯设备,完成作业。
(三)微生物培养室及设备。
(四)包装室,其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六条相关规定,包装室外应有洗手设备。
二、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
(二)Warburg检压麸酸测定器。
(三)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四)pH测定器。
(五)显微镜。
(六)总氮测定装置。
(七)氨基态氮测定装置。
(八)水分测定器。
(九)保温箱。
(十)干燥箱。
(十一)光电比色计。
(十二)粒度筛别机。
(十三)菌体量测定器。
(十四)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五)微生物检验设备。
第十六条 食用油脂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溶剂提油厂应设置溶剂贮桶及其贮藏场所,溶剂厂应有防爆装置、灭火器、消防设备、及消防砂等。
(二)内包装室:生产小包装(三公斤以下包装)产品工厂,应独立设置内包装室,并装设纱窗、纱门或空气帘、天花板、空气清净器及杀菌装置。
(三)动物性油脂工厂应设有摄氏零度以下的冻藏库。
(四)各种食用油贮槽应为不锈钢材料制成,并有原料贮槽及成品贮槽。
二、生产设备:
(一)大豆油工厂应具设备:
1.原油制炼厂应具设备:
(1)筛别机。
(2)干燥机。
(3)粉碎机。
(4)压扁机。
(5)烘焙机。
(6)提油机(附Miscella蒸馏器、脱脂粕的脱溶剂器、溶剂蒸气回收器)。
2.精制油炼制应具设备:
(1)一级大豆油工厂应具设备:
l 脱酸机。
l 水洗机。
l 离心分离机。
l 脱色设备。
l 压滤机。
l 真空帮浦。
l 预热槽。
l 脱臭设备。
l 冷却槽。
(2)大豆色拉油工厂应具设备:同一级大豆油工厂应具的各种设备外,另应增加冷冻室、脱腊设备及氮气充填设备。
(二)动物油脂工厂应具设备:
热炸法原油炼制厂应具设备:
(1)切(碎)肉机。
(2)炸油锅。
(3)油压机。
(4)冷却槽。
精制动物油脂厂应具设备:同一级大豆油工厂应具的各种设备。
(三)人造奶油(Margarine)烤酥油(Shortening)工厂应具设备:
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制造应具设备:
(1)同一级大豆油工厂应具的各种设备。
(2)乳化槽(间接加热式)。
(3)灭菌槽(间接加热式)。
(4)急冷捏和机(附设冷冻机)。
(5)计量器。
购用精制油为原料的加工厂应具设备:同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应具的各种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原油制炼厂检验设备:应能化验酸价、水份及夹杂物等项的仪器、器具及化学药品外,另应购置秤量器、干燥箱及干燥器。
(二)精制油制炼厂检验设备:除应具备原油制炼厂检验设备外,尚应能化验皂化价、不皂化物、碘价、过氧化价、折射率、冷却试验及颜色等,其主要设备如下:
(1)比重计(瓶)。
(2)折射计。
(3)水份测定计。
(4)颜色测定器。
(5)pH测定器。
(6)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7)恒温箱。
(8)干燥箱。
(9)活性氧法(A.O.M.)测定装置。
(三)溶剂提油厂应购置溶剂残留测定器。
(四)人造奶油及烤酥油工厂的检验设备:
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的检验设备,应具有精制油炼制厂检验设备外,尚应能检验融点、冻点、大肠杆菌、杂菌、含皂份等项,其主要设备如下:
(1)细菌培养及检验设备。
(2)无菌室或无菌箱。
(3)融点、冻点测定装置。
购用精制油为原料的加工厂应具检验设备:同本款第一目原油制炼厂检验设备的规定及本款第四目的一贯作业人造奶油、烤酥油工厂检验设备(1)至(3)的各种设备外,尚应具备可供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4-3-7 21:23
第十七条 脱水蔬果工厂的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蔬菜工厂设备:
1.洗涤机。
2.杀菁机。
3.除头尾机。
4.切条或切片机。
5.热风或冷冻干燥设备。
6.磨粉机(制粉工厂必备)。
7.包装设备。
(二)果实工厂设备:
1.去皮机。
2.除芯机。
3.批次糖渍设备或连续糖渍设备。
4.洗涤机。
5.切角机。
6.磨粉机(制粉工厂必备)。
7.切片机。
8.杀菁机。
9.热风或冷冻干燥设备。
10.包装设备。
以上1至3项设备未产制菠萝片的工厂免设。
二、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
(二)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未产脱水果实的工厂免设)。
(三)水银温度计。
(四)pH测定器。
(五)水份测定器。
(六)灰份测定装置(制粉工厂必备)。
(七)一般用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八)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九)放大镜。
(十)干燥箱。
第十八条 餐盒食品工厂(适用于经调理包装成盒或不经小包装而直接以大容器运送供团体食用的餐食生产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处理场。
(二)加工调理场。
(三)冷冻库、冷藏库:冷冻库温度应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冷藏库温度应在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
(四)包装场所:产品的配膳包装应有独立或专用的场所与设备。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加工调理场旁,与加工调理场有门相通。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备有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邻。
(六)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场所相邻,室内应有泡鞋池,并设置数量足够的洗手及干手设备。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及手部消毒设备。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七)餐盒洗涤、杀菌设备:回收餐盒的工厂必需具备。
二、生产设备:
(一)洗米煮饭设备或其它主食加工设备。
(二)切菜切肉机及专用刀具。
(三)煎、煮、炒、油炸等烹饪设备。
(四)输送带或不锈钢调理台。
(五)输送车。
(六)食品器具容器洗涤消毒设备。
(七)刀具砧板保管箱(内附紫外线杀菌灯)。
(八)蒸汽或加压水洗涤枪。
(九)加工调理场在发生蒸汽、热气、烟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热处理的机器或设备上应装设排气罩装置。
(十)包装作业场所应有空气过滤及换气设施。
(十一)成品应有适当的运送设备及运送专用车辆。
三、检验设备:
(一)微生物检验设备:
1.显微镜(1000倍以上)。
2.无菌操作箱。
3.定温保温箱。
4.高压杀菌釜。
5.干热灭菌器。
6.水浴槽。
7.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8.PH测定器。
9.检验微生物所必需的器具。
10.培养基及药品。
(二)一般质量检验设备(测中心温度的不锈钢探针温度计及余氯检测设备等)。
第十九条 方便面工厂的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锅炉。
(二)面条制造设备。
(三)蒸煮机。
(四)连续式油炸设备或蒸面干燥机。
(五)冷却设备。
(六)包装设备。
(七)金属检出器。
二、检验设备:
(一)水份测定设备。
(二)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三)粗脂肪测定设备。
(四)油脂性质检验设备(含水份、酸价、过氧化价、碘价等)。
第十九条之一 食品添加物工厂作业场所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设施:
(一)仓库: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二)机器设备设计:用于食品添加物产制用机器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添加物质量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并容易检查。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产品的结构。若属进行溶剂提炼或产制粉剂者,应设有防止有害物质外泄或预防尘爆等装置。
(三)机器设备材质:所有用于食品添加物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添加物的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或溶出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材料。
二、生产设备:食品添加物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一)粉碎机。
(二)筛粉机。
(三)混合或炼合机。
(四)干燥机或干燥箱。
(五)喷雾、送风、干燥设备。
(六)集粉处理设备。
(七)搅拌及混合设备。
(八)过滤设备。
(九)加热反应设备。
(十)浓缩设备。
(十一)电解设备。
(十二)溶解设备。
(十三)储存设备。
(十四)充填设备。
三、检验设备:食品添加物工厂应具备下列检验设备:
(一)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二)秤量器(感度在1毫克以下)。
(三)pH测定器。
(四)水分测定器。
(五)另应视需要具备下列检验设备:
1.光电比色计。
2.气相层析仪。
3.液相层析仪。
4.分光光度计。
5.微生物检验设备。
6.比重计。
7.原子吸收光谱仪。
8.浊度计。
9.导电度计。
10.比旋光度计。
11.折射计。
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属于食品添加物的触媒、溶剂或化学物质,不得残留于最后产制的成品中。
第一项食品添加物工厂作业场所,若生产项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业用化工原料及化学品者,其生产过程或建筑设备,应备可有效区隔或隔离的设施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其中隔离系指场所与场所的间以有形的方式予以隔开者;区隔系包括有形及无形的隔开手段,可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达成:
一、不同场所。
二、不同时间。
三、控制空气流向。
四、采用密闭系统。
五、其它有效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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