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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欧盟通过商业秘密保障议案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4-1-21 20:07
标题: 欧盟通过商业秘密保障议案
2013年11月28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一项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议案,防止未公开的商业知识及资讯(即商业秘密)遭非法获取、使用及公开。该议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障。
根据欧洲委员会的议案,商业秘密的定义包含以下3个标准:
<!--[if !supportLists]-->l          <!--[endif]-->相关领域内的人士不知道或不会取得的秘密资料。
<!--[if !supportLists]-->l          <!--[endif]-->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资料。
<!--[if !supportLists]-->l          <!--[endif]-->商业秘密的持有人须以合理步骤把资料保密。商业秘密持有人指合法管有商业秘密的自然人或法人。
指令议案也订明,成员国须向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指令内的措施、程序及补救方法。成员国须订立民事赔偿程序,让商业秘密被盗用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及获得赔偿。
此外,指令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涉案各方、其法律代表、法院人员、证人、专家及其他涉案人士,不得披露或使用任何在审讯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在司法程序中,若干成员国会要求原告人向法院披露商业秘密。以比利时为例,原告人在申诉时必须说明涉事的商业秘密,法院亦会要求原告人提供文件说明商业秘密。再者,法院的聆讯及裁决是公开的,因此原告人的商业秘密可能会进一步披露。
指令议案将允许主管司法当局下令实行某些必要措施,令在审讯程序中披露的商业秘密可以继续保密。司法当局有权限制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被人取阅。
此外,议案订明,若产品根据非法使用或披露的商业秘密而制造,则欧盟成员国可以禁止其进口。成员国当局亦可以命令商业秘密的侵权者停止生产、提供、在市场投放或使用相关产品。
再者,成员国可以下令采取纠正措施,例如发出侵权声明、从市场回收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销毁文件或档案。为了确保涉及侵权的产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司法当局可以下令把产品交予商业秘密持有人或慈善团体。此外,成员国必须确保主管司法部门有权下令侵权者向商业秘密持有人赔偿损失。
议案须获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才可以在全欧盟实施。欧洲议会预计2014年春天就议案进行投票。议案获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20天即告生效。指令生效后,有两年过渡期,其后,成员国将会全面实施指令。
欧洲委员会上述议案详情参见: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prenforcement/docs/trade-secrets/131128_proposal_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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