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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载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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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59412
时间:
2012-12-17 10:42
标题:
车载水壶
现在遇到一个车载水壶,属于Ⅲ类器具,根据标准的对三类器具的定义,并没有分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以及加强绝缘之类的定义,是否可以认为其对防触电没有要求,那么耐压要进行不?13章里面对安全特低电压的实验电压为500V,对基本绝缘,?这里有疑问了,这不是和定义矛盾了吗?到底要不要打耐压,对哪里打?求解
作者:
willing
时间:
2012-12-17 15:25
上个图片来看看.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2-12-17 23:26
3类器具的泄漏电流更令人晕倒。
作者:
shinylee
时间:
2012-12-18 11:32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是III类器具?看定义:3.3.12 III类器具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的电源来提供对电击的防护,且其产生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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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电气强度试验,如何做?再看13章,其中表4表明:额定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基本绝缘应当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注意,这里是基本绝缘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而不是所有器具承受500V的电气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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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什么是基本绝缘?回头再看定义3.3.1 基本绝缘是“施加于带电部件对电击提供基本防护的绝缘”。可见基本绝缘是要起防电击作用的,防电击就要有带电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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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再看什么是带电部件?这里除了看定义3.6.4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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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电部 件 live part: 打算在正常使用时通电的导线或导电性部件,按惯例包括中性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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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PEN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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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凡 是符合8.1 .4 要求的易触及或不易触及部件都认为是非带电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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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P EN导线是指将保护导线和中性导线两种功能结合在一起的保护接地中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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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看8.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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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4 如果易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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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 部 件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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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交 流 ,其 电 压峰值不超过42.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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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直 流 ,其 电 压不超过42.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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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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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 部件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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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III类器具中,交流电压峰值不超过42.4V ;直流电压不超过42.4V都不是带电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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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器具没有了带电部件,也就可以不存在基本绝缘(更无附加绝缘,加强绝缘);不存在基本绝缘还需要电气强度试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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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III类器具什么时候需要做呢?这就是当III 类器具有带电部件时。有带电部件就有基本绝缘。III类器具又在什么情况有带电部件呢?请注意,再重看定义:III类器具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的电源来提供对电击的防护,且其产生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器具”。再看3.4.2条定义,安全特低电压是:“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之间不超过42V 的电压,其空载电压不超过50V”。对比3 .4.2与8.1.4 ,前者是有效值42V,后者是峰值42.2V。可见并非III类器具均无带电部件。这正风大侠所述:“不满足的情况下要打500V耐压 也就是说给III类器具供电的电源(即III器具的输入)是否满足8.1.4的要求,满足就不用打耐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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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59412
时间:
2012-12-18 14:38
谢谢楼上,的问题得到解决!看标准,泄漏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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