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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五星图案不等于五星安全 车主告车企虚假宣传被驳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2-9-12 21:54
标题: 五星图案不等于五星安全 车主告车企虚假宣传被驳
    本报讯 (唐旭超 记者曾祥素)认为五颗星的标志在汽车行业中即指达到顶级安全标准,而自己所购小汽车并未达到顶级安全标准,车主霍女士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将某著名车企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霍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W0 A, h" y4 ^1 B. x9 s, u( V+ N
    2009年7月,霍女士在某4S店购买一辆小汽车,随后,霍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该款车的宣传广告,上面载明该款车的技术参数等事项,广告右下角有直线排列的五颗五角星,周围注有“年度汽车大奖、国际车展新车大奖、100%时尚制品、火暴销售中”等字样。
, v, s' @/ W: B  o* X    霍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五颗星标志在汽车行业中有特殊含义,即“五星级安全评价”,而国家权威机构的碰撞试验表明,该款车仅能达到三星安全标准,因此车企的广告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货并赔偿一倍损失的责任。该车企则认为,五星并无特定含义,可以指汽车经销、售后服务的认证等级,也可以指公众或权威机构的推荐指数。只有和特定的新车安全评估组织标志组合使用时,五星才表示安全等级,表示某车型通过测试,达到了某组织的五星安全测试标准。该车企主张其广告行为并未涉嫌虚假宣传,亦未构成欺诈。
& Q2 ~1 i# r& s- F# P1 ^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霍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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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K5 ]! ~1 }: P% r: [$ h2 J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企虽然在广告中使用五颗星图案,但该标志并不唯一指向“五星级安全评价”,因此不构成欺诈,霍女士主张退货并赔偿一倍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理由。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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