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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honseng    时间: 2007-11-26 10:17
标题: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出台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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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程序,指出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应具备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等六项条件,国家认监委决定授权的,将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国家质检中心印章和授权标志章。- Y4 c' w' t( J! j' a

* I. E9 H3 z" I% `% U+ q6 f" [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所属法人对其承担法律责任。1 C; R+ x: ^7 a3 q; h: C. I5 Y

- [6 ~( \# K6 u    《办法》明确,国家质检中心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国家质检中心如果有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授权。(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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