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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私人诊所医生误诊感冒 未满4岁女童败血症丧命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2-6-9 23:08
标题: 四川私人诊所医生误诊感冒 未满4岁女童败血症丧命
    内容摘要: 未满4岁的小女孩因感冒到一私人诊所就诊,医生误诊导致小女孩死亡。6月4日,这起因在小诊所就医意外死亡,家属索要赔偿的纠纷在仪陇县司法局永乐司法所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误诊医生向死者亲属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14万元。对由此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小诊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n4 ^4 H; t) `2 z+ m- J' X) K5 q    未满4岁的小女孩因感冒到一私人诊所就诊,医生误诊导致小女孩死亡。6月4日,这起因在小诊所就医意外死亡,家属索要赔偿的纠纷在仪陇县司法局永乐司法所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误诊医生向死者亲属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14万元。9 p' ~  v' A9 j$ E) H
    5月20日,家住永乐场镇未满4的女童月月因身体不适哭闹不停,在祖母的带领下带镇上一私人诊所就医,坐诊医生诊断为感冒,并为女童开了感冒药。月月吃药仍不见好转,还出现发烧等症状,病情有逐渐加重的趋势。因孩子父母均外出务工不在家,年近70的祖母一个人照顾月月。眼看孩子病情加重,老人立即将月月送往镇医院抢救。经镇医院医生诊断,孩子感冒加重,发烧形成败血症,因耽误时间太长,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也未能挽回月月幼小的生命。
3 ?. Y4 r7 W- ?9 F4 ]    事情发生后,在外务工的月月父母立即赶回老家,处理女儿后事。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孩子父母觉得孩子在诊所就医时,医生对孩子病情诊断不准确,没有对症下药;同时在孩子病情加重,诊所医生不能救治时,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他们认为诊所和就诊医生对自己女儿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诊所对女儿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同时找到了镇上设立的大调解中心,请求给予他们法律援助。/ H; l/ s2 v$ \0 [& D
    接到报案后,仪陇县司法局永乐司法所会同镇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一边安抚死者父母的情绪,告诉他们不能采取激端行为,并进行心里疏导,承诺尽力帮助他们要回应得的经济赔偿,一边立即展开调查了解。
$ X7 P, `+ N) }3 V. w7 T, w    工作人员了解到,月月父母均没读过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家里日常生活只能靠他们到外地打点零工挣钱,每月往家里寄回打工剩余的几百元维持全家人的生计。月月因还未满4岁,便只好跟随年近70的祖母生活。鉴于目前死者亲属多次找诊所负责人索赔未果,双方矛盾日益恶化。为妥善解决问题,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分别赶到永乐镇政府、安办、派出所进行协商,并成立联合调解小组。联合调解小组的工作人员一边控制事态的发展,一边采取与各方代表单独谈话的方式,寻找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突破口。尤其是针对因悲伤过度的死者家属做好心理和情感疏导,待他们心情平静后给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促成双方诚心诚意坐下来按相关政策法律范围内同意调解。9 ^! k9 W5 }/ c$ C2 w' g: Z
    经过三天耐心细致的工作,5月30日,纠纷双方采取面对面进行座谈,又通过医疗鉴定专业人员对月月的死亡进行鉴定,认定为其死亡诊所及就诊医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镇医院无任何责任。由诊所向死者亲属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00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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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9 u4 f" g! j    律师点评:小诊所在月月诊治过程中,由于其基本医学知识的不足,不能对月月进行系统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其诊所亦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的条件,而盲目认为“感冒”而给予治疗,存在误诊、误治的不当及过失,导致延误治疗且促进了月月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不当与过失与月月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由此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小诊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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