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linrong 发表于 2011-11-25 13:42

电磁炉警告语

根据国标:GA4706.29-2008
7.1器具的烹饪区域上,应标有加热部位的位置标记或图案,及为避免意外烫伤危险的警告用语。例如:“工作时及锅体移开后一段时间,烹饪区域留有余热,请勿触摸,小心烫伤”等字样。
如果警告用语在黑晶板的左上角,是否符合要求?器具烹饪区是否指整个黑晶板而不是加热的部位?
现在有质检局抽机说我们的电磁炉产品警告用语标在左上角不是标在烹饪区;不符合要求。
请问各位有遇到过此类情况吗?是否真的不符合要求???

山炮 发表于 2011-11-25 13:47

http://bbs.angui.org/read.php?tid-85290.html
不听炮哥言,吃亏在眼前!

liscsupor 发表于 2011-11-25 14:11

快过年了,搞创收啊!
标识警告语不可能是在烹饪区域中心位置的(若标识在中心位置,锅具放上去等于没有标识,此不是按照“未标识”处罚?),市场上100%的电磁炉都标识的警告语均在微晶面板周边。
注:标准强调“在便携式电磁灶适当位置上”

catfelix 发表于 2011-11-25 14:13

HOHO,学习了!

堕落1984 发表于 2011-11-25 16:43

弄点收入,过个好年呀。大家都不容易呀。

山炮 发表于 2011-11-26 14:13

是呀,不知不觉又到年底了,又是送卡的季节了。

ni210 发表于 2011-11-27 11:42

楼主是哪个地方的,这条完全可以提出质疑,标准中并未有如此的规定,个人理解属于瞎判,建议申诉,顶你。

jd_ren 发表于 2016-3-22 10:41

后续如何,真想知道结果

jd_ren 发表于 2016-3-22 11:15

liscsupor 发表于 2011-11-25 14: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快过年了,搞创收啊!
标识警告语不可能是在烹饪区域中心位置的(若标识在中心位置,锅具放上去等于没有标识 ...

这句强调已经另起一行了啊。。。。
原文是“在便携式电磁灶适当位置上,如有必要应标有使用、操作、安装、维修的警告语或标志。”

lotte_528 发表于 2016-3-22 13:04

如果微晶面板上标了烹饪区域,标识的范围算烹饪区域;如果没有标出烹饪区域,整个微晶面板都被认为是烹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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