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60335 发表于 2009-11-9 14:32

国外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1.1 政府立法状况
1.1.1 美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状况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美国处在一个动荡时期,人 权、妇女权利、越南战争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困扰着美国。同时,化学事故、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无论在人数方面,还是在危害性方面,都迅速增长,每年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数十亿甚至上面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美国总统于 1970 年签署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其后随着化学事故的多次出现,美国逐渐完善了化学品的立法机制。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了化学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控。现将美国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介绍如下:

1) 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OSHA)

该法于 1970 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该法建立了 3 个永久性的机构:

l         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l         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卫生等项工作。

l         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

2) 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

该法要求对有害物质必须提供安全标签以警示用户产品的潜在危害及防护措施。对任何属于毒害品、腐蚀品、可燃物或易燃物、刺激物、强氧化剂或产品在分解、受热或其它方式导致压力升高的物品,必须进行标签标注。若产品对人体有潜在伤害,包括可能被小孩误食,也要进行标注。

3) 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s Act, TSCA)

用于管理有毒化学品。赋予美国环保局(EPA)管理那些“可能造成健康或环境危害”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的权力。

4) 危险物品运输法(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 HMTA)

HMTA 立法的目的是增强运输部长的立法和执行权力,以充分保护国民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免受生命或财产危害。

5) 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Poisonous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 PPA)

6)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edenticide Act, FIFRA)

FIFRA 要求 EPA 对目前已在美国登记注册的 21000 种杀虫剂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法规要求 EPA 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限制那些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杀虫剂。FIFRA 要求在美国销售的任何杀虫剂必须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和限制条件进行标注,否则禁止销售。此外,制造厂每年要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并且每 5 年登记一次。

7)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 Cosmetric Act, FDCA)

8) 消费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CPSA 于 1972 年颁布。该法设立了联帮政府的独*立机构——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消费产品方面的研究和立法。

9) 空气净化法(Clean Air, CAA)

该法要求 EPA 制定全国空气质量健康标准,防止如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铅和灰尘等的污染。此外,EPA 还制定了新的主要污染源,如汽车、发电厂废气等的健康标准。同时,该机构还对治理或控制如苯等毒物进行收费。

10)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FWPCA)

本法规授权公共卫生部,在其它联邦、州和地方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消除或

减少对跨州水域的污染,提高地面水或地下水的卫生条件。

11)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Fede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Act, FEPCA)

12) 安全饮水法(Safety Drinking Water Act, SDWA)

国会 1974 年通过该法,确保公共饮水源免受有害污染物的危害。法规通过了立法方案,建立了饮用水的标准和处理要求,控制可能污染水源废料的地上埋藏,以保护地下水。

13)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esources Conservation & Recovery Act, RCRA)

要求 EPA 对危险废料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监控。同时还负责全美国近 200 万个地下储罐的设置、建造和监控。

14) Superfund 法(FA)

15) SARA 法

其中,美国环保局负责 CWA、SDWA、CAA、TSCA、SARA 和 RCRA 等法规的管理和执行,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负责 OSHA 的管理和执行,美国运输部则负责HMTA 法规的管理和执行。

1.1.2 加拿大化学品管理与立法状况

根据加拿大政府统计,每 4 个加拿大人中就有 1 人接触过危险化学品,每年因工作场所接触危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6 亿元之多。严重的安全卫生问题引起了加拿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预防和监控化学品对人类产生的危害已成为加拿大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1979 年 1 月,联邦、省和地方劳工立法委员会根据为使工人、雇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的法规,需要从供货商获得统一信息这一前提,提出了需要标准化的危险物品信息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工作,1987 年由工业、劳工和联邦三方起草了联邦“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Workplace HazardousMaterial Information System, WHMIS)。为实施 WHMIS 法,加拿大修订了《危险产品法》(HPA)和其它法规。同时,省和地方政府也修订了本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使WHMIS法能在工作场所实施。1988年10月3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WHMIS法。总的来讲,加拿大的化学品管理法规有:

1)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WHMIS)

WHMIS 是为在工作场所使用的有害物质提供信息的全国系统,是为减少由工作场所危险物品引起的职业伤害而制定的。WHMIS 法由 3 个关键要素组成:

危险物品及其容器上要粘贴标签,用以警告雇主及其工人有关产品的危险性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提供有关产品详细的危险和预防措施的资料;工人教育,提供有关危险说明和操作培训的程序。

WHMIS 法的目的是提供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物品的有关信息;简化工作场所危害识别方法;保证在加拿大的所有工作场所的危害信息的一致性。

2) 危险产品法(Hazardous Product Act, HPA)

危险产品法是一项禁止危险产品做广告、销售和进口的法规。该法规管理三类危险产品:禁止性产品、限制性产品和受控产品。禁止性产品和限制性产品主要指民用消费品,而受控产品主要指工业化学品,即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

根据危险产品法,不允许禁止产品在加拿大做广告、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对限制性产品,除了依照法规批准的产品外,不应做广告、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

HPA 规定,凡属于禁止性和限制性产品,要求制造商申报该产品的化学式、组成、化学成分和危险性资料。对特许的属于商业机密的资料可免于申报。当一产品属受控产品时,则要求制造、加工、进口、包装和销售该产品、材料或物质的人员申报有关该产品、材料和物质的化学式、组成、化学成分、危险性质或为确定该产品、材料或物质是否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如果是特许的商业机密可免于申报。

3) 受控产品管理法(CPR)

CPR 是根据 HPA 发布的,规定了供应商标签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在 MSDS 上提供信息;确定和分类受控产品的标准等。

4) 成分申报条例(IDL)

该条例根据 HPA 制定。其目的是帮助确定必须在 MSDS 上列出的包含在受控产品中的成分。IDL 规定了 1736 种申报物质及其浓度,只要某一种化学品的某一成分包括在条例名单中并超过规定浓度,销售商或进口商需将该物品作为危险产品对待,并被要求编制标签和 MSDS。

5) 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法(HMIRA)

根据 HMIRA 建立危险物品资料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免于申报商业机密的申请和上诉做出规定,以确保遵守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法。该规则是平衡工人有了解危险信息的权利和供应商有保护商业机密的权利和方法。

6) 危险物品资料审核条例(HMIRR)

HMIRR 主要规定了危险物品资料审核委员会评审商业机密资料的标准,也规定了申请保护机密和上诉判决的费用。

7) 危险物品资料审核上诉条例

本申诉条例是依据 HMIRA 对免除申报的申请做出的判决提出申诉的规定。另外,各省还有职业安全卫生法等地方法规。

1.1.3 欧共体化学品管理与立法状况

1967 年,欧共体制定了第一部欧共体指令 67/548/EEC,随着化学品工业的发展和重大事故的增多,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欧共体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法规,整个法规体系比较复杂,但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67/548/EEC

主要内容是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分类、包装及标注方法,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 25 次修订,最新版为欧共体指令 96/56/EC。

2) 销售和使用指令——76/769/EEC

指令 76/769/EEC 规定了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品名单,经过 6次修改,目前最新版为 1999/77/EC。

3) 重大事故危害指令——82/501/EEC

指令 82/501/EEC 是防止化学事故的塞维索指令,该指令关心特别的重大事故,如火灾、爆炸或重大排放危害,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这些事故及其后果,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1996 年 12 月 9 日制定了重大化学危害控制指令 96/82/EC,用之代替 82/501/EEC。

4) 作业人员安全指令——80/1107/EEC

该指令目的在于保护作业人员免于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的侵害。随后对某些条款又做了具体规定,如指令 82/605/EEC 增加了金属铅及其离子化合物的防护方法;指令 96/94/EC 建立了作业人员防护中的另一份接触限值表,是对80/1107/EEC 的进一步完善。

5) 实验室安全操作指令——87/18/EEC,目前最新版为 1999/11/EC

6) 混合物分类、包装与标注指令——1999/45/EC

1999/45/EC 规定了混合物的分类、包装与标注方法。

7) 现有物质指令——793/93/EEC

指令 793/93/EEC 用于对现有物质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和控制,在随后的指令中,对 EEC 第 793/93 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

8) 进出口指令——89/428/EEC

指令 89/428/EEC 对某些化学品的进口做了规定。

9) 危险货物运输指令——93/75/EEC

指令 93/75/EEC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最低要求,94/55/EC 是有关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96/49/EC 是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10) 破坏臭氧层物质指令——2000/22/EC

1.1.4 日本化学品管理与立法状况

日本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有:

1) 化学物质控制法(1973)

2) 劳动安全卫生法(1972)

3)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1950)

4) 高压气体控制法(1951)

5) 爆炸物品控制法(1950)

6) 消费产品安全法(1973)

7) 废弃物法

8) 环境基本法

9) 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及储存规则

10) 航空危险货物运输法



1.2 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公司

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公司,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化学品的生产公司。纵观全球,任何一家成功的跨国化学工业公司同时也是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的领导者。在这里以巴斯夫公司为例,简要介绍这家公司在环境、安全与健康方面所做的承诺和所采取的策略。

巴斯夫是全球最大的化学工业公司,在全球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设施。所有这些生产厂家除了遵循当地的环保、安全和健康法规外,还须做出以下关于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承诺:

1)坚持可持续发展,并以此指导公司的所有行为;

2)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参与全球化工行业的“责任关怀”,并将此贯彻到全公司的所有生产与服务之中;

3)经济上的考虑不能高于安全、健康和环保;

4)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和清理者都应该是安全的;

5)要求在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出售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是最小的;

6)协助用户安全环保地使用产品;

7)对安全、健康和环保措施进行持续的改进;

8)鼓励员工关心安全、健康和环境;

9)利用现代科技改善安全状况和进行环境保护;

10)通过与科学家和社会进行对话,仔细评价新发现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和危害,然后决定怎样做;

11)寻求与社会上相关舆论的领袖进行公开对话,促进和加强相互之间的理解,加强公众对公司所作所为的信任。公司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培训。公司内部的环境、安全和健康审查组负责对“责任关怀”的实施进行检查。

以巴斯夫为代表的各大成功的跨国化学工业公司,在环保、安全和健康方面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对环保、安全与健康有明确的承诺和方针,并将之贯穿于公司业务的所

有环节;

2)在实际中遵循化工行业的“责任关怀”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3)全员参与;

4)自觉寻求公众的监督。



1.3 相关机构

1.3.1 化学品安全产品提供机构

此类机构包括提供各类安全设备、通讯器材、防护用品和净化消毒用品的公司。

1.3.2 信息服务中介组织

信息服务中介组织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并拥有诸多优势。国外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普遍认为,应以民间中介组织的形式来提供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的有关技术和信息服务。其主要原因有:

1)民间中介组织可提供更多更新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资料。这些大量的资料是政府及其他机构无力搜集整理和仔细研究的。目前世界上大约有 4000 万已知的化学物质,在技术发达的国家,用于日常商业用途的大约有 6 万种。,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置的出现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开发周期的缩短,往往使人们面临着新的更大的潜在的危险。对于这些激增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性的信息,急需要迅速和准确的了解,并且在生产及其以外的各个环节普及。这一工作仅靠政府的努力所难以办到的,只有走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的道路,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例如在美国,信息资源有来自包括公共和私有服务,而且提供信息服务的私有公司的经营范围正在世界领域内增加。美国的CHEMTREC 和英国的 NCEC 就可以说是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信息服务的成功典范之一。

2)中介组织可建立更广泛的信息共享服务网,即为各类制造商、运输商和使用者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支持的广范围的信息平台。通过网站、呼叫中心和应急咨询网络等其它的形式,可以为相关的公司提供更广泛的信息和制定更详细的计划,从而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1.3.3 研究机构和公益性机构

此类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学校、红十字会等。

西方发达国家却非常重视研究所、大学等机构在这方面的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有关化学应急等职业安全管理的研究与培训工作成绩十分突出。例如:在著名的哈佛大学里,就有美国国立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派驻的培训教育研究中心。此外,在多所大学里都有这样的研究中心。

研究机构和大学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1)从事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工作:(2)检验检测咨询服务;(3)科普宣传培训作用:(4)其他有关的管理研究。


以上为转载文章,供大家参考!

hutian02 发表于 2009-11-9 15:10

国内要向国外学习,国内的做法很多都是出了具体的事故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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