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jun 发表于 2009-10-30 12:26
楼主,你是负责这一块的,把文件都没看懂,怎么跟别人讨论。如果UL人员有错,你现场指出来,比你现在指出要好。因为他们错已经犯下了,就不会轻易的认错,想方设法搪塞你。如果你当场提出来,这个不符合项就不会产生,对他们也就没有认错的问题,沟通起来反而好说。milighost 发表于 2009-10-30 13:14
是啊,有问题最好当场沟通清楚。不过现在也还来得及,因为开的是建议项。还是可以解释的,只要坐下来把大家可接受的方式谈清楚。keyou 发表于 2009-10-31 09:50
这个问题也反映出UL的有些inspector是不合格的jackshong 发表于 2009-10-31 16:10
謝謝大家的建議,我把和廣州UL&香港UL溝通的兩次結果都提交給當時的那個工廠審查員看,他回答是遵照香港UL的說法。最后的做法是:附客户的工程图纸或者客户的工程图纸料号。
而這個做法,我想在出貨時的基本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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