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ics 发表于 2019-7-1 16:54

cl 7.15铭牌位置

IEC/EN 60335-1 的7.15条款说到rating label应该在器具的主体上,如果印在可拆卸的器具外壳上是否可以呢,比如在用用干电池驱动的剃须刀电池盖上。

7.15 The markings specified in 7.1 to 7.5 shall be on a main part of the appliance.

笔丹 发表于 2019-7-2 10:13

本帖最后由 笔丹 于 2019-7-2 10:16 编辑

先说结论吧----不允许!
你只看了7.15条款的第一句话,你需要纵观7.15全部条款。
此条款对便携式器具、固定式器具、驻立式器具、开关和控制器分别做了说明。
1.允许在盖子下面的标记有: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和产品的型号或系列号的标记,以及接线端子排接线标识。
2.不允许在盖子下面的标记有:除上面第1条的其他标记。例如:如功率、电流、气候类型、耗电量等等是不允许标记在盖子下面的。
3、对于其他情形的,见CTL决议DSH-518A
4、“盖子下面”-----是指打开盖子可见,不要指标记在盖子本体上。

将本条内容我自己整理了一表格,请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论坛大神斧正。

zyhua1985 发表于 2019-7-12 13:47

学习了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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