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 4706.1标准29.2.4和29.1.4章节的条款的理解
各位大神:GB 4706.1标准29.1.4章节的部分条款:“对于功能性绝缘,表16的值是适用的,但如该功能性绝缘被短路时器具仍符合第19章节的要求,则不规定其电气间隙”
GB 4706.1标准29.2.4章节的条款:“功能性绝缘的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值,但如该功能性绝缘被短路时器具仍符合第19章节的要求,爬电距离可减小”
1.标准里面提到的“仍符合第19章节的要求”,这个意思是符合19章节19.11.2章节里面的 a)的测试结果的要求?还是符合整个19章所有试验条款的要求?
2.如果只是对应19.11.2章节里面的 a)的非正常测试,像一般的电子产品,如电源PCB板L极的管状电流保险两个引脚的之间的爬电距离要满足功能性绝缘,如果功能性绝缘的爬电距离不够,短路保险丝,一般产品都应该是能正常工作,符合19章节的要求的。
但是如果爬电距离很小(接近0),有可能在正常工作中这个保险丝就不起作用了,19.11.2中故障a是符合19章节要求。但是当我们在做19.11.2章节b,c,d,e,f,的部分故障试验时,有可能这个产品本来设计是保险丝会动作,但是现在保险丝因为爬电距离很小(接近0),而失效了,没有动作,导致产品温升超过19章节的要求,产品fail了。那这个产品fail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爬电距离不够吧。
所以我就有上面1中的疑问,还有就是这个29.2.4章节中说的,爬电距离可以减小,是否是可以减小到0或者是接近0?
希望各位大神解惑。
爬电距离可减小0,只要在0时 19章器具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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