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69.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69/EC号指令 2005年11月16日 欧盟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第27次修订 (填充油和轮胎中的多环芳香烃) [技术翻译:刘金云 校对:王小平]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行事, 鉴于: 1) 制作轮胎时使用了填充油,其中可能含有各种浓度的多环芳香烃(PAHs),这些PAHs并非故意添加的。在制作过程中,PAHs会同橡胶基质混合在一起。因此,在成品中,会含有各种浓度的PAHs。 2) 苯并(a)芘(BaP)可以作为存在PAHs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记。BaP和其它的PAHs被归为“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由于这些PAHs的存在,多种填充油也被归到“致癌的、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毒性”的物质。 3) PAHs对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CSTEE)已经证实了这一科学发现。4) 应当尽量减少BaP和其它的PAHs被释放到环境中。为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提供高质量的保护,为了对PAHs的年度总释放量作出努力,因此,在生产轮胎时,有必要禁止使用含高浓度PAHs的填充油和其混合物作为填充油,并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减少PAHs的释放量在1979年发布的《长期的、跨国界的持久有机污染物质对空气污染的公约》的《1998议定书》中所要求的。 5) 欧盟理事会于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76/769/EEC号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也需作相应修订。..............................................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