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2018年第11号公告
认监委2018年第11号公告的附件2中提到的,进行自我声明程序A的,『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这个是什么情况呀?信息技术设备,AV设备,直流36V以下的,本来不需要做CCC认证的,这个公告的这种说法是什么意思呀?5V以下也要做CCC了吗?
求解,谢谢!
http://www.cnca.gov.cn/xxgk/ggxx/2018/201806/t20180615_56710.shtml
5VDC,功率小于15W,无可充电电池,可以自我声明 本帖最后由 bruceliiiii 于 2018-6-19 09:20 编辑
af204 发表于 2018-6-19 08:45
5VDC,功率小于15W,无可充电电池,可以自我声明
谢谢!可是,问题是本来这些设备是不用做CCC的呀,现在要做CCC了吗?(自我声明)
而且要打CCC标志了吗?
2014年12月认监委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一页第一条说明:
1.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
>>但事实是,像蓝牙音箱这些,都在做CCC
多谢大侠赐教! 原来这样啊,现实与规则还不一样!很混乱。 自我声明模式怎么执行啊?提供测试报告给CQC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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