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允许触及到XXX”与“只允许触及到XXX”的理解
进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检测时。标准中有的地方提到不允许触及到XXX,有的地方提到只允许触及到XXX。假设这样两种描述:一、不允许触及到带电部件。二、只允许触及到基本绝缘(或以上)。再假设是使用电气间隙隔离。 那么,对于第一种描述,只要试验探棒不与带电部件接触就可以了。其间隙值没有要求。对于第二种描述,试验探棒与带电部件之间的间隙必须满足基本绝缘的电气间隙的要求。
否则,就不会使用“不允许触及到带电部件”这样的描述(8.1.1),而应该统一使用类似“只允许触及到基本绝缘(或以上)”这样的描述了(8.2)。
楼主的这个思路让我想起了前几天我发的一个不可拆卸部件的问题。
20.2中说XXXX,XXXX,XXXX应是不可拆卸部件,而且明确是通过测试指来确定是否是可拆卸还是不可拆卸。
那么对于那些需要维护期间拆卸螺丝的(说明书中声明需要客户来拆卸),如果通过试验来说都可以认为是不可拆卸部件(打上了螺丝,通过测试值来测试妥妥的)。
如果就扣这个字段的标准,我觉得楼主的思路可以允许。
但是标准条款中有漏洞的,在定义中又有其他要求的是否需要来考量呢? “”只允许触及到基本绝缘(或以上)“这样的描述似乎不够严谨”,有些防护等级要求高的地方基本绝缘是不允许触及的。
对于这个问题IEC62368第5.3章节描述的相对比较清晰,可以参考下 学习了:) 不是I类设备,基本绝缘也是不可触及的啊。 安工 发表于 2016-12-9 2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I类设备,基本绝缘也是不可触及的啊。
其实说“不是I类器具,基本绝缘也是不可触及的”是有道理的,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但是是有条件的。
条件是进行8.2的检测的时候是正确的(其实也不完全正确),
而进行8.1.1的检测时就不是这样要求的,是不正确的。
前面有个括号,说不完全正确,这就是我说的这个主题要区分的概念了。
8.2说只允许触及到哪些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部件。比如由电气绝缘隔开,那就要求试验探棒与基本绝缘间的距离满足附件绝缘的电气间隙要求。
而如果说不允许触及到基本绝缘(说法不严密,你知道意思的)。那么只要不接触到基本绝缘就可以了,没有要求其间隙值必须满足附加绝缘的电气间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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