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梦飞翔 发表于 2015-10-24 13:51

关于产品稳定性的疑惑?

       GB 4706.1 标准20.1中,阐明了对手持式器具的稳定性是不作要求的;但在特标GB 4706.57中此条款又增加了“注:本要求只适用于带有液体容器的器具”。两者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带有水瓶的电子拖把,到底要不要考核其稳定性?


cmk1991 发表于 2015-10-25 08:33

我理解的是,如果电子拖把是手持式产品也是不用考虑的。

kingxiang2008 发表于 2015-10-25 10:49

明显要考虑GB 4706.57增加的相应条款,因为用于带有液体容器的器具考虑其不稳定性造成液体溢出或器具不正常

whwlove 发表于 2015-10-25 11:02

同意楼上观点,既然特标上写明待液体容器的要考虑,说明带有液体容器的手持式器具也要考虑在内,以免造成液体溢出带来安全隐患。

ylgc123 发表于 2015-10-26 10:28

同意 板凳 的观点,既然特标里面增加了,带有液体容器的器具要考虑稳定性,那么应该要满足。

让梦飞翔 发表于 2015-10-26 15:49

那是不是应该在通标的20.1的正文中进行替换呀?只在备注中指出,而正文又讲适用……。:L

kingxiang2008 发表于 2015-10-27 11:26

通标是EN IEC60335翻译版,增加产品的相关特殊标准如GB4706.57,是对GB4706.1的要求的补充,会对相应产品安规要求更具体,不然为什么要增加一个特殊标准呢

让梦飞翔 发表于 2015-10-27 16:14

kingxiang2008 发表于 2015-10-27 1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通标是EN IEC60335翻译版,增加产品的相关特殊标准如GB4706.57,是对GB4706.1的要求的补充,会对相应产品安 ...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有此要求,应该在特标中注明通标中的20.1正文需要修改,而不是仅在备注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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