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按摩器为什么不能是I类
根据IEC60335-2-32的第6章分类规定,便携式按摩器只能是CLASS II 或 CLASS III,不能是CLASS I,谁能解释下这个标准的本意;有认证公司认为带吸盘的按摩器(产品放在地上,人站上去使用),即使质量轻于40磅(18公斤),也可以判定为驻立式器具,可以做成CLASS I,总感觉不太对,求正解 和人体直接结束的产品一般不接受class I,例如电吹风等产品。 是甩脂机吗?小于18kg,吸盘没用,要求加铁块 332783568 发表于 2014-8-27 16: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是甩脂机吗?小于18kg,吸盘没用,要求加铁块
是甩脂机。确认下,重量应该是不包括包装吧 器具净重 那你打算把什么便携式按摩器具作成I类的呢?然后哪些部件要接地,怎么接地呢?:lol 器具的特点有点类似手柄旋钮,常与人体接触。 驻立式器具 — 指器具固定于或放置于某一固定位置,并带有电源线以连到供电电路上
便携式器具 — 指容易用手携带的器具,带有电源线以接到供电电路上
哪位能解释一下,怎么算容易用手携带? 什么是便携式,便携式怎么接地?才是关键。 我感觉标准这样规定似乎不合理,手持式器具不能做成I类是有道理的,因为人经常触摸接地的金属外壳不好;但不是手持式的便携式按摩器具做成I类没什么坏处,只需规定可能长期握持的部分不能接地并且满足加强绝缘就可以了啊;是不是有什么关于这个方面的CTL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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