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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WANG
发表于 2008-1-17 09:00
呵呵,学习了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8-1-17 09:29
这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要看具体产品和适用地区及其标准。
我个人意见,是否是I类结构,要看实质,不是看表象;因此上述现象实质没有接地,与要求并不冲突。
但也会有工程师认为,3脚本身会使消费者认为要求接地和有接地保护,因此虚接是不允许的。我不知道这个的允许和消费地区是否有关关系,也就是是否与其它标准关联。
另外,以II类做保护的器具为何就不允许附加I类保护(例如II类保护包围内的电机附加接地)?道理何在?希望有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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